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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简介
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法院可以通过判例确定法律规范。权威的法律判决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起着法律作用。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私法领域。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规则在美国主要是以普通法而不是以成文法形式发展的。
虽然法理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涉及国家和外交事务,属联邦权力,但在传统上,美国联邦政府很少运用自己的缔约权来处理该问题。美国至今尚无专门规范外国法院判决效力问题的联邦法律。由于缺乏联邦法律的统一规范,联邦和各州的法院就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依据有关诉讼进行地的法律,还需依据有关问题的性质而定。因为按照美国法律,在涉及实体联邦事项的问题上,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必须适用联邦法。,相应地,在涉及实体州法事项问题上,即使受理案件的是联邦法院,也必须适用相应的州的法律。因此,总体上,不管是美国的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一致认为,调整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应该是各种的冲突法规则而不是联邦的冲突法规则。
由于冲突规范散见于长期的法院判例之中,内容零散,系统的汇集和整理工作一般由学者或学术机构来完成。在美国,主要由美国法学会,这个非官方机构承担有关的法律(包括冲突法)的编纂工作。美国法学会1971年出版的《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和1987年出版的《对外关系法重述》(第3次),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另外,1982年出版的《判决重述》(第二次)虽然主要讨论本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本地的效力问题,其部分章节亦述及州际或国际判决在本州的效力、救济方式等问题。以上三种判例汇编,亦构成美国国际判决承认与执行重要的法律渊源。
(二)英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简介
虽然英国也是普通法系国家,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即以普通法形式存在,也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着。不过,现行英国成文法中并不存在适用于中英之间有关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则。依据传统的英国普通法规则,外国法院判决在英国并不能直接得到执行,而是由当事人以外国判决书为依据在英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英国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普通法所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时,将作出一个与原判决基本一致的判决,然后予以承认和执行。英国普通法规定,该外国法院判决应当是一个关于一项债务或一定数额金钱的、对实体争议作出的、确定的、具有终局性的外国法院判决(不是关于税款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款项、罚款或罚金〉,且该判决不能是依据欺诈所取得、不违反英国的公共政策、该外国法院对被告享有合格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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