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微信二维码后可以微信咨询
(一)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1.申请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生效判决,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皖提出,也可由外国法院依照其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或依互惠原则提出。我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提出主体与方式,针对不同的国家也作出有区别的规定。
不存在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的,申请人只能是中国公民或原配偶为中国公民的外国公民。
当作出生效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不存在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的,根据《规定2》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或原配偶为中国公民的外国公民―,不过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无论请求是通过何种方式提出,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需附有支持该请求的相关必要文件。《规定1》中明确指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包含的信息有: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此外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上述所需证明文件的,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除了申请书外通常还须提交的文件还有:经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证明裁决是终局或确定的文件,以及在申请执行时,证明裁决是可以执行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说明;(证明已向败诉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决的文件;对于缺席判决,证明缺席判决的被告已经合法传唤的文件,或者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已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但在裁决中对此已予以说明的除外;上述裁决和文件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缔约一方的文字或双方认可的第三国文字的译本。
除此之外,一些具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针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例如:中国和白俄罗斯的司法协助条约要求附有的文件还包括法院出具的有关在请求缔约一方境内执行裁决情况的文件;中国和摩洛哥的司法协助协定要求附有告知裁决的文书的正本;中国和西班牙的司法协助条约要求附有享受部分或全部司法救助须出具相应的证明,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以说明;中国和希腊的司法协助协定要求附有证明诉讼程序开始的日期的文件。
3.有权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有权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请求的法院,许多国家对其级别都有一定的要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受理法院已经作出明确要求,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而言就是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1》第5条明确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审查外国判决的依据及方式
1.依据的法律
一国法院在对外国判决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在本国予以承认和执行时,一般是以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的是: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审查。对于没有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议或不存在互惠关系的,虽然《规定1》没有明确规定拫据什么法律进行审查,但它对申请的程序、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受理的条件和拒绝承认的情形等作了明确规定,显然意在为法院审查根据该规定提出的申请提供依据。
2.中国法院审查的方式
关于被请求国法院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审查的方式,一般而言,分为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所谓实质性审查,是指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判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从法律和事实两个部分进行审查,只-要认为该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不适当就不予承-认和执行;而形式性审查则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不对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进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审查,而仅就该判决是否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精神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可见,我国采用的也是形式性审查。
(三)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效力
外国法院判决一经被请求国法院承认或允许执行,即对原判决中所认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定,并获得了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相关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承认和执行国法院起诉,并且倘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被承认与执行的裁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有相关司法解释暂未作明文规定。但《规定1》第18条至第22条涉及到了人民法院承认或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在我国与他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均有所规定。
诚然,经过承认并准许执行的外国判决具有了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并非表示被请求国法律对执行该判决完全没有限制了。当执行判决需要向国外汇出金钱或转移物品时,不得违反被请求国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珍贵文物、濒危和珍贵动植物、麻醉品等物品出境,因此,在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对于承认和执行的裁定能否上诉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I关于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范围,因此,承认和执行的裁定是属于“一审终审”的,不能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2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plato741@163.com
苏ICP备11080979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8
本站版权归ks-lvshi.com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