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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办理时应注意的问题二

(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注意的要点

1.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将要求处分的财产列明,提请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对不在诉讼中提出诉请的财产不予评判。因此,当事人如需要依法分割财产的,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如果原告一方不列明财产或少列财产,则被告一方就要正确分析,是否提出财产分割问题,如果被告一方补充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一般在答辩状中提出。

2.对容易变动、转移的财产,应申请诉讼保全。对一些有价证券、现金等容易变动、方便转移的财产,应建议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原、被告双方都有权申请诉讼保全。

3.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他财产,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当事人管理的财产权属有时较为复杂,要注意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别。如果是后者,则应析出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规定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才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赠送给子女的财产。实践中,部分夫妻在添置不动产时,使用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这部分财产作为对子女的赠送,父母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权属不明的财产。部分财产虽属于夫妻管理,但权属尚不明确。这部分财产原则上难以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只能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共有权利。如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处分时应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时也要遵循《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

4.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现金。现金特点是容易分割,但也容易变动和转移。所以在处理现金财产时,应尽可能查清离婚时及离婚合理时间内的现金财产,比如银行存取款的记录、大笔金额的处分,一般要说明合理用途。

 

股票等有价证券。该部分财产可通过调查或申请人民法院向证券公司调取当事人名下的股票数量、账户余额,同时不能疏忽交易记录和资金明细,避免财产转移。

房屋。房屋问题内容复杂,性质多样,有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有居住权而无产权的公房、廉租房、农民房等。就商品房而言,也有按揭房、抵押房、婚前买婚后办证的商品房、有权证正在办理但尚未办出的房屋、有婚前办证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等等。

 

实践中,处理房屋的问题常常成为难点。把握“权证登记”是关键,同时要注意不同性质房屋处理的不同特点,采用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变价分割、拍卖后分割现金等灵活方式。

 

公司股权。有限公司股权与净资产往往是有区别的,公司经营得好,股权升值,净资产增加;经营不利,则股权贬值,净资产减少。分割公司股权时,要区分原始出资、股份数量和公司总资产、公司净资产等概念。不能仅要求分割原始出资,也不能要求分割总资产而不考虑债务。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其他股东同意吸收新股东的,夫妻双方都可以持有股份,如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则要折价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审计单位审计公司的净资产。按净资产大小确定股份的现金价值后,依法分割。

 

汽车。汽车分割时要注意权属是否明确,有无抵押,购买时价格与现值,平时由谁使用等问题。对现值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委托评估。

 

金银首饰、古董、字画、家电等财产,若不能协商一致则按委托评估价值后分割的原则处理。

 

债权、公积金、保险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提出一并处理。

 

5.尽力追回被转移财产。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离婚前,非法转移财产,给离婚诉讼带来了很多难题,追回被转移财产的操作难度较大。委员会认为,这关键是个取证问题,代理人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取证证明资产转移的事实。

 

(六)关于房产权属的认定

1.房屋权属的认定,首先要看房产权证是否登记在二人名下,如果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且双方对其房屋没有约定为个人所有的,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房屋是婚后购买,且房屋权证是婚后取得的,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的,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外的是,如果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能证明是系该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财产形态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出资购买,而房屋权证是婚后取得的,如果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按揭房屋中,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购房贷款,并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期房款,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分别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①如果婚前即取得房屋产权且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应当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应当归还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并应适当考虑增值部分。如果婚后进行了修缮、装修,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如果是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产权登记的时间确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购房完全是一人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因为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按揭,在这个阶段房屋的买卖即已经完成了,婚后取得产权仅是时间问题。应当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应当归还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并应适当考虑增值部分,本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5.关于房改房权属的认定。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均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是否已婚、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福利政策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一方购买房改房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享受福利分房的可能性,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其个人的福利因素,与对方的福利因素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影响到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只是房屋权证在婚后取得,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6.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上海高院有不同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本委员会认为这仅适用于上海,在浙江等地区并不完全适合。

7.关于婚后拆迁安置房,一方拆迁安置房是基于对原房屋的拆迁所作出的补偿,与原房屋或享受拆迁利益的人口密切联系,各地在拆迁时往往制定相应的政策。而该安置房则是基于被拆迁房拆迁补偿的所得,是以对该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故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8.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对于未取得所有权之前违法建筑,可以依照违法建筑的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不能分割。如果离婚后,违法建筑成为合法建筑,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提出分割主张。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七)共同债务的确定与处理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实践中,需甄别部分当事人为达到多分财产而虚构的债务,这可以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双方是否为关系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债务形成是否合理、有相反证据等方面寻找线索,剔除虚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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