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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原则之“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财产分割原则之“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一)简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不仅家庭中的生活资科得到充实和丰富,而且一些生产资料也进入家庭之中。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它的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应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从而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若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时,涉及到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要根据当事人及这些财产在新形势下的特点,妥善处理。涉及到家庭共同经营的私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享有的股票、股权、知识产权、生产资料等,既要坚持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生活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不同财产性质状况,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处理。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企业、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不宜简单地直接判决双方平均分得争议标的物,还应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对于家庭财产中涉及的“房改房”问题,要坚持与房改政策相一致的原则,在征求“房改房”产权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产权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情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三)例示

马某是从事运输业的个体户,结婚已经六年,两年前以家里的存款购置了一辆旧卡车。现因马某与妻子离婚,其妻子要求将卡车平均分割。从有利生产出发,应将卡车分给马某,但是,在分配存款或者家具、住房等其他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些给马某的妻子,作为经济补偿。针对那些拥有拖拉机、摩托车、编织机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家庭,也应作类似处理。对于在当年还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植业,应当分给适合继续经营的一方,同时,也应给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从事某项专业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自己的职业或个人正当的特殊爱好所必需的工具、仪器、专业图书和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如业余摄影爱好者所需的照相机,业余或专业歌唱演员所需的音响设备,服装师或业余服装设计爱好者所需的缝纫设备等,都应分给需要的一方。如果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例如,一位医务工作者,多年来购有医学基础理论、医学临床经验、外文医学杂志等专业书籍几百册。由于和妻子关系恶化,双方都同意离婚,其妻子从事商业工作,以大部分书是婚后购买为理由,要求对以上书籍平均分割。显然,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应当将专业书籍全部分给这位医务工作者,以保证其正常工作需要。但是,可以在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适当多分给妻子一方,作为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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