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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对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8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时,涉及到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要根据当事人及这些财产在新形势下的特点,妥善处理。涉及到家庭共同经营的私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享有的股票、股权、知识产权、生产资料等,既要坚持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生活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不同财产性质状况,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处理。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企业、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不宜简单地直接判决双方平均分得争议标的物,还应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对于家庭财产中涉及的“房改房”问题,要坚持与房改政策相一致的原则,在征求“房改房”产权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产权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情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例示

王某与李某1998年结婚,婚后王某以夫妻共同财产100万投资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8月协议离婚后因对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诉至法院。李某要求分割该独资企业,并要求主张经营该企业。王某不同意。后在法院主持下两人对企业进行了竞价,李某以300万的价格取得了该企业的经营权,法院最后判决李某给予王某150万的补偿,分两年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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