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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办理时应注意的问题一

一、案由解释

离婚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序号10。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与婚姻的成立相对立,故又称为婚姻的解除。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不是人们的任意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而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该案由。

 

 

在办理离婚纠纷案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全面了解婚姻状况及离婚理由

办理离婚诉讼案件,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确定是普通婚姻关系,还是无效婚姻、同居关系等婚姻状况。不同的婚姻状况采取的诉讼方向是不一样的。

 

其次要了解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如何认识、恋爱过程、结婚时间、有无婚史、第几次离婚、有无子女、财产情况等基本情况。

 

再次要了解离婚原因,这是重点,因为离婚的原因是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关键性事实,所以应当着重详细而全面地了解清楚。

 

又次,要了解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确定有无和好可能。

 

最后,要了解当事人家庭其他成员对离婚的态度,有无签订离婚协议等其他相关情况。

 

(二)以法定情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是否应当离婚的核心要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此,离婚案件应围绕这一核心要件开展工作。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感情是很微妙的事物,爱与恨有时就在一念之间。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说“没感情了”就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说“还有感情”就一定没有破裂。代理人不应依主观臆断评判,而应以法定情节为标尺和依据,符合法定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定情节的,就不一定能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节主要包括《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最高法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十三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另外,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上述情形进行规定时都有“其他”条款,这是要求各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的兜底条款,是否“感情确已破裂”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在没有离婚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很可能需要二次离婚诉讼

 

当夫妻第一次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不同意离婚,则人民法院在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如果没有上述(二)所述的法定情形和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这种情况下,坚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需要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第二次离婚诉讼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第二次离婚诉讼必须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方能提出,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为了提高效率,缩短离婚诉讼周期,无特别情况下,第一次不准离婚判决后,一般不宜上诉,除非有新情况发生。

3.在未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六个月内),双方应当分居。如果在此期间内仍一起共同生活,可能导致第二次离婚失败。

当事人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一般都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一般会判决离婚。

(四)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出发,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子女抚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能协商一致的,一般法院以协商意见为准,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抚养,或者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则人民法院将从“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出发,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此节具体策略详见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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