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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婚姻的财产分割

lihun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或结婚时间不长,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结婚时间、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短期婚姻被戏称为“昙花婚姻”、“闪婚’’,表示其持续时间难以久长。这种现象在青年夫妇中较多。这主要因为:第一,新婚夫妇正处在角色变换和婚姻调适的磨合期,从恋爱时的花前月下、卿卿我我,到婚后琐碎生活的柴米油盐、奶粉尿布,还有与公婆、岳父母等新形成的亲属代际互动关系,不少人面临角色适应的困惑;第二,年轻人往往自我意识和个性较强,发生冲突后常缺乏自省的理性或妥协的弹性,互不相让,发生冲突后选择分手的较多;第三,婚期短的青年人离婚成本较低,他们具有年轻、可塑性强、无子女和重新选择机会多等优势,再婚前景较乐观,因此,与配偶分手时也较少后顾之忧。从世界范围来看,婚龄短的青年夫妻离婚概率高是通例。

 

近年来婚后短期内就离婚的案例越来越多,而且大多是女方提出。据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三种:一是夫妻有一方婚前有某种疾病,如甲肝等,虽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然而,有的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加之婚后另一方怕被传染,就匆匆离婚了。二是夫妻一方是再婚,另一方则是初婚,双方年龄悬殊较大,且存在孩子以及抚养费等问题,婚后由于种种矛盾,对婚姻的憧憬破裂。三是现在条件较好的中年男性较多,有的女孩婚前没调查清楚就嫁给了外地的经商者,婚后才发现男方在原籍地已有家室。为了避免重婚,这些人一般都会选择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离婚案件时,在坚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下,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条规定,对于婚姻财产的分割应考虑以下因素:双方对有关财产的获得所作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分配给夫妻每一方财产的价值;财产分割生效时双方的经济状况。1995年《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21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应份额相等,但在个别情况下,法院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夫妻一方需要照顾的利益,可以不按平分的原则判处”,对于“为夫妻一方值得考虑的利益”主要是考虑离婚对夫妻一方的生活影响或者因夫妻一方的行为有过错,特别是如果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获得收入或者损害家庭利益开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有权不按夫妻份额均等的原则判处。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婚姻持续的时间;拟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拟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夫妻一方对他方所做的贡献。只有在坚持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下,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8.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参阅案例】

 

原告洪某(女)与被告李某(男)199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在婚礼上,被告父亲突然死亡,在办理被告父亲丧事时,被告与一酒楼小姐在客房做不道德的动作,被原告发现,双方为此争吵、打架。在结婚同居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原告提出离婚。原告委托的律师在调查中发现被告的父亲留有大量房产,还有一个在港企业,共计合人民币亿元以上,而死者无遗嘱,只有被告和被告的姐姐两个法定继承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离婚诉状中明确提出,被告继承的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而被告的律师却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离婚,原告就是想分割被告的大笔遗产,有借婚姻敛财的嫌疑。如果将被告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对被告而言是不公平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和1993年《财产分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被告继承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的主张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将被告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对被告是极不公平的。最后,法院经过调解,双方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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