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有价证券的分割

有价证券的分割

 

(一)有价证券概说及其分割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基金,国债等,此外,还包括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投资方式日益多元化。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有价证券的归属以及价值认定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据此,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方式有:双方协商分割;按市价分割;上述两种分割方式有困难的,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割。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最髙人民法院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夫妻一方买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时,涉及到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要根据当事人及这些财产在新形势下的特点,妥善处理。涉及到家庭共同经营的私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享有的股票、股权、知识产权、生产资料等,既要坚持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生活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不同财产性质状况,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处理。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企业、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不宜简单地直接判决双方平均分得争议标的物,还应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对于家庭财产中涉及的“房改房”问题,要坚持与房改政策相一致的原则,在征求“房改房”产权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产权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情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三)例示

 

余男与宋女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1993年4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由于双方个性差异,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双方于2006年5月分居。2006年7月8日,宋女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理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包括中签的股票抽签表在内的一系列共同财产。经査明,双方有赤湾股票1000股,市值11750元,新股中签表一张。法院对该股票和新股中签表的分割为:赤湾股票1000股〈每股按11.75元计算〉归被告所有,由被告付给原告人民币5875元;新股中签表一张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购表款人民币500元。

投票: 
Average: 5 (1 v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