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
诉前离婚协议系当事人在准备办理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实质上属离婚意向,对于这类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进行追认,否则该协议是未生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协议中的离婚意思,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处理时还应严格按照离婚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会提出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已达成协议,要求法院确认协议的效力。对于这些协议能否当然作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对待?本委员会认为,夫妻之间为协议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应认定为系附条件协议,其生效条件即为协议离婚。如协议离婚不成,应当认定该协议并不生效。
但本委员会认为,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约定,可以作为离婚调解时参考的重要依据。
(九)全面收集与离婚相关的证据,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
1.证据种类。主张离婚一方要全面收集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坚决不离婚一方则要收集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①书证,如书信、电子邮件、短信、(^等网络聊天工具的聊天记录、报警记录、验伤单据、医院诊断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分居后的租房协议书、处理违法行为的司法文书、笔录、通信记录、本人书写的悔过书、第一次离婚的判决书、房产证、存折、股东名册、工商档案、车辆登记证书、发票等;②物证,如信物、口红、争吵时砸碎的物品等;③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视频等;④证人证言,如邻居、朋友、同事等的证言、调查笔录、基层组织调解人员的证言等;⑤鉴定结论,如伤残鉴定、医学鉴定、精神病鉴定等;⑥其他可以证明夫妻感情
状况的证据。
2.取证方法。调取上述证据须遵循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凭主观意愿取舍。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
调查。法赋予取证的权利,代理人要充分行使,如工商登记资料、房屋、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证人证言、有关文件、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可以委托调取。
当事人提供。一部分证据,当事人本人掌握并保管的情况下,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如结婚证、户口本、相关协议书、保证书等。
借助行政部门等公权力取得有效证据。如发生家庭暴力情况下,需要报警,警方在调查时所进行的现场勘查、拍照、笔录等取证可为离婚案件所用。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证据保全。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在实践中,遇到一些部门不配合取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如银行查询、证券查询等,相关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当事人及取证,当事人及则要申请法院调取。
(十)贯穿调解原则5
将调解作为办理离婚案件的基本方法。调解原则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调解运用得好,不仅能提高效率,还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使得双方情绪缓和,还可以弥补证据不充分的缺憾,达到当事人的目的。
调解时可以借鉴以下几种方法: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调解方案;②利用证据优势,让对方知难而退,尤其在因财产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常容易调解成功;③运用法定情节,司法判例,给对方合理的引导;④劝说自己的当事人,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适当让步;⑤灵活运用“子女”、“家庭”、“工作”、“道德”、“感情”等条件,尽可能让双方当事人冷静对待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十一)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
1.全面取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虽然不能有效证明问题的证据,只要不起相反作用,应尽可能满足当事人举证意愿。
2.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书,都应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签署,不得越俎代庖。
3.尽量不要保管证据原件。
4.与异性当事人不宜过分接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5.言语得体,保护自身安全。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情绪激动,缺乏理智,此时代理要注意自我保护。
6.立案后,如果出现管辖移送情形,应要求法院直接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千万不要撤诉后重新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再行起诉。
7.诉讼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经办法官为提高工作效率而建议当事人撤诉的情形,针对此种情况,应建议当事人慎重考虑是否选择撤诉。
8.不得参与当事人转移财产,不宜参与捉奸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