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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的,应如何处理

父母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

对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或一方抚养一段时间后要求变更由对方抚养的,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父母均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的,其他行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张建华诉范国强抚养子女纠纷案

 

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范国强因感情破裂,于1997年5月经青岛市四方区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范永顺(现改名为范小珲,小学四年级学生)由原告张建华抚养,因被告当时经济困难,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2003年2月,原告以其自身多病、无抚养孩子的能力为由诉至四方区法院,要求法院将其子范小珲判归被告范国强抚养,被告辩称自己是渔业公司的船员,从事远洋捕捞工作,出海时间不确定,经常一出海就是一两年甚至三年,其职业不适合抚养孩子。而且现在公司暂停产放长假,每月只有生活费225元,无力抚养其子。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原告的陈述中了解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子范小珲厌学、偷东西等行为屡教不改,作为母亲感到难以教育这样一个不听话的孩子等原因所致法院在征求范小珲的意见时,他表示父亲经常出海不在家,他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

 

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建华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青岛市四方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根本原因是其难以胜任对子女的教育责任。法院确定子女的直接监护人应本着有利于子女生活及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原、被告的具体情况来看,被告的职业决定其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对生活、学习需要教育引导的未成年子女是不适宜的。同时考虑到范小珲本人的意见,其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与母亲有着较深的感情,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范小珲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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