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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根据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其中包括了有关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父母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2、 养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灭。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 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养子女在养父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为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3、继父母与继子女在继父母离婚后的关系,是相对比较复杂的。

首先,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便会在继父母离婚后关系消灭;

汽车,继父母和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对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对继子女有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二、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父母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阐述。我国对子女抚养的归属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以随哺乳母亲抚养为原则。所谓哺乳期一般指因而从出生之日起至二周岁为止。哺乳期的子女可以在母亲身边得到很好的照顾,但也有例外,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

首 要原则是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不论是协商还是判决,都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抚养能力、生活环 境以及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方面的因素,特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选择权。当父母双方发生争执,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 活,但是子女单独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当然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

三、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婚 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了切实执行这一规定,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的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 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患病或者上学需要超过原定射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减少抚养费的几种情况。

四、探望权

父 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当法院判决或夫妻协议规定由父母一方行使对子女的直接监护权的情况下,法律同时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该子女的权 利。行使探望权不以以父母支付子女负担费用为前提。但是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必须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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