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调査收集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如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
一、本条所列的情形没有兜底条款。因此,对于本条所列的两种情形,不得随意扩张适用,否则就违背了本条规定的宗旨。因为这两种情形均是在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条件下,由法院依职权主动为之,如果不对其适用严加限制的话,势将导致法官滥用此种权力,而且对当事人而言,诉讼过程及诉讼结果也将无公正。因此,对于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必须明确而具体地规定其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二、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本司法解释并不要求是确定无疑的,而是冠于“可能有损于”字样。显然,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当事人的有些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证据的调查、收集以及判断上存在相当的困难,法官难以快速而明确地对它作出正确的判断。而且,将法官的此种事实的调査收集限制在已有明确判断的条件下,未免失之过严,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其界定为“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实际上是对当前我国法官能力的一种正确估计。此外,本款中所谓的“他人”,只局限于诉讼外的第三人,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在此列。
三、第二种情形往往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条所列的第二种情形,虽然采用了列举不穷尽的方法,但从该款的整体内容来看,这些程序事项必须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事项。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中,即使当事人未向法庭举证,法官也应当为了裁判的正当性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但是,法官在适用时不能随意扩展运用程序事项的范围,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到的证据的归属与运用现代法治国家,就民事诉讼而言,皆采证据裁判主义。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的最终作出,均须以证据作为基础,证据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已经成为不容置疑之事实。与此同时,又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故其维护私权的意旨也就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皆应由当事人来自行负担且应直接与诉讼结果相关联。此乃被誉为“民事诉讼脊梁”一举证责任的精义之所在。从世界范围考察,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固然如此,就连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概莫能外。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査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亊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7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当亊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190.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亊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节录)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1.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拒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