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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诉讼保全的适用标准

离婚时诉讼保全的适用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导致判决变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并不鲜见。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产生危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紧急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为了保护离婚案件中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使判决的内容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该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离婚时一方侵害对方财产权的处理原则

 

在离婚时,有的夫妻一方为了多分财产,采取多种手段或秘密减少夫妻财产的总额,或伪造共同债务,甚至在经人民法院清查责令一方管理或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仍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为制裁这些不法行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另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对于起诉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参照《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该行为人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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