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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如:父母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结婚等。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如:父母公开将女儿出卖或以要“彩礼”“辛苦费”“养育费”等为名,向男方或其家索要高额聘金、聘礼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的财物为目的的;而包办婚姻则无此目的。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一定的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定的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赠与、索要婚后财物及以婚骗财的区别:
1.借婚姻索要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取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表现,譬如,双方婚事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认为不要彩礼就降低了“身价”,于是就向男方要许多东西。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同意女儿出嫁的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故亦为婚姻法所禁止。
2.借婚姻索要财物与赠与财物。
借婚姻索要财物是将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如对方不给付,则不与之结婚,给付一方是被迫行为;赠与财物的赠与方是一种主动、自愿行为;借婚姻索要财物是单方面行为,不存在双方相互索要;赠与财物,通常存在相互赠与,是双方为了增强感情联系的双方行为,通常存在相互赠与。
3.借婚姻索要财物与索要婚后生活用品的区别。
借婚姻索要的财物归索要一方所有,作为其婚前财产;索要婚后生活用品通常是女方不顾男方的经济能力要求婚前购置髙档婚后用品,如家电、家具、房屋等供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其所有权归购置一方所有。
4.借婚姻索要财物与已婚骗财。
借婚姻索要财物的当事人有自愿与对方结婚的目的,一旦财物得到满足,便与对方结婚共同生活;已婚骗财通常是一方以同意结婚为名,行诈骗对方财物之实,一旦得到财物便逃离。已婚骗财是一种诈骗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按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反婚姻自由的处理原则
1.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处理原则。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都是第三者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这些行为都应当依法分别情况,依法处理,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第三者的处理。父母、近亲属对受害人的一般包办买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如对受害人使用打骂、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强迫受害人结婚的,经受害人告诉,人民法院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拐卖妇女的行为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收买妇女者强行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按强奸罪处罚;对被拐卖妇女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处罚。
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凡是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财物的处理。凡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原则。
因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该行为为禁止行为。因这种行为结婚后,一方要求离婚,应按自主婚姻处理,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时,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离婚时,婚前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实务指南:
1.赠与合同和彩礼
因订婚而赠送的财物,即“彩礼”。这种赠与财物的行为不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具有无偿性;即使对方也给付一定的财物,同样也表现出其单务性,所以是一种纯粹的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赠送财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赠与,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在婚约继续存在或者得到履行一一即男女双方正式结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财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能索回;如果婚约解除,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赠送财礼的行为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不同于民法上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的赠与的情况下,受赠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所附义务,根据这种理解,接受财礼的一方应当履行婚约,与对方结婚,显然是错误的。
2.彩礼可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婚约解除后,作为财礼而赠送的财物的归属问题可以依照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处理。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不当得利人应将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人。赠送财礼的行为是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基于对双方当事人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发生赠与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财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礼的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所以,受赠人应当将财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物,即构成不当得利。按照法律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受赠的财产,受赠人负存返还己基于婚约而获得的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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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尤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参阅素例】
1995年,曹芬29岁了,依然待嫁闺中,因为27岁的弟弟曹刚还没成家,家中长辈便想给他们找个合适的人家来个两换亲,这样香火可以延续,子嗣也不愁了。马太28岁了,因为家穷娶不上媳妇,妹妹马兰23岁了,虽有相知的男友,但哥哥未成亲,父母不许马兰出嫁。有人知道了两家的情况,便从中做媒,两家长辈一拍即合,便不顾儿女反对,四人两换亲成婚,并草草举行了婚礼。
婚后,由于缺乏感情基础;两对新人时常因琐事吵闹不休。曹刚是个自卑而性情暴戾的人,1997年的一天,曹刚得知马兰婚前曾有一个男友后,大发雷霆,对马兰又打又骂。倔强刚烈的马兰寸步不让,曹刚便从厨房拿了菜刀,冲马兰一顿乱砍,马兰当即身亡,后曹刚也被依法枪决,酿成了一场婚姻悲剧。
弟弟、妹妹之间发生的惨案,进一步激化了曹芬与马太的矛盾,吵闹、打架不断升级。2001年7月,二人又一次吵闹,曹芬离家出走。2002年9月,为了彻底从这噩梦一样的婚姻中跳出,曹芬向县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县法院查明了案情,依法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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