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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按照中国的俗话,是前世冤家,发生争吵也是正常现象,但是在争吵过程中,因为一时冲动作出的一些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呢?
对此,法院有时候会认为,一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会直接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处分权,判定一方的行为生效。
但是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法律处分行为的前提是一方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夫妻争吵过程中,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这种表示不一定是其真实意志的表露,多数情况下也不具有明确性。
对于争吵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要,考虑到双方行为是否存有对价,双方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因为在争吵过程中,双方对自己的表达往往未经过充分的思考;要约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如果不具有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则即使对方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认定双方的合同成立。
要排除争吵中的财产处分行为构成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赠与行为,必须有赠与人对受赠人明确的赠与表示,但是双方在争吵对抗的气氛下,要求一方对另一方有赠与的表示,不和常理。
要看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要件是,一方取得财产,对方蒙受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取得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在法律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作为当事人应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因此而产生诉讼,在夫妻矛盾过程中,英爱尽量心平气和的处理问题,并及时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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