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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家庭成员互助原则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对此条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是强制性的规定,而是一条倡导性规定。

 

1.夫妻忠实

夫妻忠实,主要指夫妻性忠实,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不为婚姻外性生活。“如果将夫妻忠实作广义的解释,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诚不二。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爱情以性爱为基础,因而,爱情具有强烈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2.家庭成员互助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虽然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历来主张尊老爱幼,敬老爱幼,但一方面中国有几千年封建家长制的传统,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家庭的一大特征,并贻害至今。另一方面,当前的社会变革使我国传统的尊老、敬老优良传统道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出现了子女干涉老人婚姻、财产,父母子女的道德关系倒置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新型家庭关系的发展。因此,新婚姻法在总则部分作出导向性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阅素例】

 

李某、赵某于1995年结婚,后妻子赵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双方于2007年3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前,丈夫李某怀疑妻子与经常来他家玩的侄子关系暧昧,2007年3月,李某从孩子口中得知赵某在离婚前巳经与赵某的一个侄子同居了。赵某也承认了与他人同居一事。李某认为,赵某这种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要求赵某当庭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在原告对此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才知悉被告与他人同居事实,现原告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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