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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中弃权与禁止翻供理论的要点和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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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中弃权与禁止翻供理论的要点和实例

 

  弃权和禁止翻供英国衡平法发展出来的两个概念。弃权的定义是:合同一方在清楚知道对方违约或意图违约时,却作出某种明确的行为去表示其不加反对甚至同意,即一方明确放弃其合同权利

  禁止翻供的定义是:由一方作出的某种引致对方相信他无意坚持其严格法律权利的行为表示所构成的,它会导致表示方原有的合同权利或者法律权利的暂时性甚至最终丧失。

  从概念上看,弃权是针对合同权利,而禁止翻供则有更广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权利。

  禁止翻供包括三种:习惯引致的禁止翻供,误述构成的禁止翻供,以及承诺性禁止翻供。

  弃权与禁止翻供常常被结合在一起使用。一般来说,沉默本身不构成弃权和禁止翻供,但如果他有合同上或者法律上的义务不可保持沉默的情况除外。

   举例,如果租船人不按时支付租金,船东有撤船的权利。但如果他在合理的时间不行使这一权利,他可能会构成弃权。如果租船人每次租金都是迟延几天支付,船 东也从来没提出异议,可是突然有一天船东通知租船人,你这期租金晚付了,我要撤船。这种情况下船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习惯引致的禁止翻供。

  承诺性禁止翻供典型的是针对以支付债务了结全部债务的情况,比如甲欠乙100万,乙方因急等钱用,说给我80万,债务一次性了结。甲方同意了。结果乙方拿了80万又后悔了,那么根据承诺性禁止翻供的道理,乙方没有权利反悔。虽然他放弃20万并没有合同法上的对价。

  要构成弃权与禁止翻供,首先要公道,就是说不能欺骗或者威胁对方放弃他的权利。而被指称弃权和禁止翻供的一方,必须做了某些行为,诱导对方相信并依赖了这些行为或者表示,且对方因此遭受了损害。如果对方并不依赖,也就无从援引弃权与禁止翻供,但在某些承诺性禁止翻供情况除外。

  弃权与禁止翻供有暂止性与抗辩性的特征。也就是说,通过合理的适当的通知,他是可以恢复自己的权利的。抗辩性特征说明弃权与禁止翻供并不能创造一个诉因,对方还是应该以违约或者侵权理论起诉,弃权与禁止翻供可以作为证明的支持。也就是说,弃权与禁止翻供只能作为盾,而不可作为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