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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增设行为保全制度,家暴将有效被遏制

原条文: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新条文: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是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投诉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每年投诉约5万件。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愈演愈烈,不仅在数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趋加剧,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237个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62人因反抗家庭暴力犯故意杀人罪。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针对家庭暴力等侵权行为,加拿大、美国等国法律规定有“禁止令”制度。在本次修法之前,我国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尚属空白。但是理论界、实务界、司法界已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编制发布《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形成原因、特征类型、危害结果等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采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方式对受害方进行司法保护,从受害人的保护申请、裁定所依据的证据、裁定的内容、裁定保护期限、裁定的执行以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该《指南》发布后,作为最高院的司法指导意见,在全国部分基层法院推行了试点工作,各地法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妻子陈某诉被告丈夫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出了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许某殴打、威胁陈某,法院同时与公安机关接洽,提请其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

 

2009年4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这是第一个由省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鼓励该省各级法院试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10年6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确定21个基层试点法院,截止2011年3月,该省共有4个基层法院作出了7份人身保护裁定,6份是在离婚案件中,1份是在虐待案件中提出。

 

2012年3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市妇联制定出台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根据该规定,家庭纠纷案件、继承案件、人格权纠纷案件和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自诉案件四类案件可以申请禁止令。“禁止令”分为禁止行为、隔离、迁出和支付四大方面八项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

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

3、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

5、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

6、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进行处分;

7、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及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费、医疗费或其他必要费用;

8、为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必须的其他救济措施。

 

还规定,“禁止令”可以分为紧急禁止和长期禁止,紧急禁止有效期为15天,长期禁止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情况特殊的案件,经批准最长期限可延至判决生效之日。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在充分总结全国各地法院试行“人身保护令”的司法经验基础上,与财产保全制度并行,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离婚案件的具体实际,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行为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针对一方实施家暴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施暴一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止实施暴力等,以防止使弱势一方受到更大的伤害;

 

二是针对双方都要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监护权的情形,配偶一方可能会采取转移、隐匿未成年子女,从而影响法院对子女抚养归属的处理,需要立即制止这一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当事人作出转移、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对于行为保全的法律执行力方面,有人可能会产生不同想法或质疑,在法院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没有停止暴力侵权的行为,或仍将孩子进行了隐匿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因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执行,拒绝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审理法官完全可依此情节,在最终离婚判决中作出不利于被申请人的判决结果。

 

根据新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行为保全的时间需是在诉讼过程中,即案件已经立案进入了审理阶段。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在诉讼之前进行行为保全的,因无法律依据暂不能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一般需向法院提供担保,若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从法律规定上看,行为保全启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二是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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