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对在监狱中服刑的被告人的民事案件的审理

 

2012-10-2311:09: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该条明确规定了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的管辖原则。中站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对被监禁于监狱中的被告人提起的诉讼在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导致很多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

    一是得到协助难。由于法院与监狱不属于同一机关,并且这样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受诉法院所在地与被告服刑的监狱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地,且跨地区,所以有时难以得到监狱的协助,具体表现就是除出示工作证和介绍信之外,有的还要求法官提供协助函;有的则要求提供提押票,而提押票则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才能提供的手续,民事诉讼中根本没有这一手续;有的则要求法官必须有本院的法警陪同,才能与被告见面。

    二是开庭审理难。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均是法官和原告一起前往被告所在的监狱开庭,而监狱方面出于管理的需要,一般将开庭场所安排在会见室,开庭审理与家属探监情形相识,法官和原告在一边,被告在另一边,很容易使被告产生法官与原告“串通”的想法,而双方之间有的隔着铁栅栏,庭审还可以勉强进行;有的则是隔音玻璃,只能通过话筒交流,这样法官、原告、被告三方中任何两方的谈话,第三方都听不到,庭审很难进行。同时,庭审过程中,被告的情绪只要稍有波动,监狱的干警就会立刻将谈话制止并将被告带走,使庭审无法进行。

    三是被告权利维护难。作为服刑人员的被告虽然触犯了刑律,人生自由受到了限制,但是,他们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没有被剥夺的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在诉讼中,被告有权及时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将所有的诉讼文书通过特快专递寄给被告,而收到的回执中只有被告所在监狱收发室的印章,被告本人是否收到,则并不确定。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上级法院应当争取由有权协调的机关进行协调,最好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形成规范性的文件,这样,法院就比较容易得到监狱的支持,以利于法院对此类案件受理后,更方便地进行以后的诉讼活动,减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后顾之忧,减少法院之间对此类案件管辖权的争议和推诿;另一方面法院应与监狱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从而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