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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未出庭的处理方法

简析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未出庭的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13-06-03

 

在法院处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在现实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出现一方离婚当事人未出庭参与庭审的情况,同时因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每个家庭的财产内容存在金额高、数量多的特点,很多离婚当事人在处理离婚官司的时候往往委托有专业法律知识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作为其委托人代理其参与诉讼、处理纠纷。故在现实中又会存在一方当事人未按时出庭,但其委托的代理人按时出庭的情况。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的与否,对案件的审理和最终结果的确定均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此问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于原告未出庭或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出庭的情况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此种情况应该按照撤诉处理进行处理。

 

二、对于被告未出庭或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出庭的情况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进行判决。

 

三、对于原告未出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出庭情况的处理。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撤诉处理。

 

四、对于被告未出庭,被告委托代理人出庭情况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可以不出庭,委托其代理人出庭,但须提交书面意见。如果被告既未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则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

 

分析: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来看,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不宜由诉讼代理人转达。这样规定即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又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变更,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与当事人有更紧密的联系,很多情况也只有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准确查明。故对于解除还是维持这种身份关系,应该审慎对待。

 

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只有夫妻双方当事人才最清楚,诉讼代理人往往只是听到一面之词,对真正情况是无法了解的,难以就具体情节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如当事人不到庭,法官针对该问题就很难查清,不利于法院判决。另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应当进行调解即必须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到庭,调解无法进行,这样就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原则上本人应当出庭。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但当事人必须将不能到庭的原因,以及是否同意离婚的意见书面提交给法院。基于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的特别规定,实务中对本条中的“特殊情况”应当严格掌握。“特殊情况”应当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等客观方面的事由,如地震、海啸、泥石流、战争、武装冲突等。另外,从委托诉讼方面来看,诉讼过程中的委托代理人是帮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或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在一般案件中可以特别授权,但在离婚案件中只能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代收法律文书,但不能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不能代为进行和解。而这样的规定正是鉴于离婚和人身关系的依附关系。

 

三、作为要求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告,更应该配合法院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如其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实和理由,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该及早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通知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的,可以决定不予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予延期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庭。如其不按时出庭,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也可以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应当按撤诉处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立法者对原被告未出庭的处理是区别对待的:原告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而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受客观条件限制,如路途遥远、身体不便,有些是主观原因,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为避免正面冲突,被告可能选择不出庭。如果被告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即可以继续依法审理,委托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如果被告既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依据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且若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虽然被告未到庭,法院也可以依据证据作出离婚判决。

(作者:叶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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