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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变更的时间问题
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律依据按时间先后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其中,民诉法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而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提出变更的时间上规定不一致。个人认为,因为提出变更的原因可能要在举证结束,甚至进入庭审时才被发现,显然民诉法意见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但是,这又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相悖。作为律师,为避免法律的适用上争执和风险,在实践中还是建议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内完成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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