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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与上海户籍人口结婚后,是否属于动迁安置人员?

符合条件的“外来媳妇”可享受动迁安置

8月下旬,刘女士打来电话咨询问,“外来媳妇”遇动迁时,她的动迁权益该如何体现?一旦动迁了,动迁安置房屋内“外来媳妇”的名字是否也应该出现在该房的产权证上?

刘女士是一位非上海籍人士。4年前她与上海籍一男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女士的家在上海中心城区,7平方米多的老工房有其丈夫(承租人)和孩子两人户口,而刘女士本人户口因还没有到相关政策规定时间,还没有迁到上海。

动迁了,刘女士是否能享受动迁安置房的权益保障,即她的份额是否在内?假如按照政策刘女士享有动迁份额,那么,她想在该动迁安置房的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法律是否支持?

■律师分析:

动迁安置,能否取得动迁补偿安置权利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外来媳妇”符合上海市动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权获得补偿安置的。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可见刘女士丈夫是本次动迁房的应安置人口。

同时,《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

刘女士虽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但是由于其丈夫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刘女士在被拆迁房屋内已经居住满四年,按照上述规定应属于应安置人口,拆迁人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在拆迁公告出来后,刘女士可以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拆迁人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其要求动迁补偿的合理要求是应该得到满足的
既然刘女士是动拆迁的应安置人口,她当然有权利要求在安置房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如果拆迁人或者刘女士丈夫未将其名字写到产权证上,刘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安置房为刘女士夫妻以及小孩的共有财产。假如刘女士未向法院起诉确权,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安置房也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权益也是得到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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