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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健是“是否转化为明确的财产收益”,若在夫妾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行权,或者行权后出售股票取得了实在的财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則,由于期权及其存在价值的不确定性,司法实践很难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白灵与亚东于2003年结婚。白灵是某大型跨国公司中国分公司的骨干员工,公司为了表示对员工的重视,从2005年起分批艚与员工不同数量的期权,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満5年,就能以每股10元的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白灵2002年进入公司工作,因此至2007年即可低价认购。2006年白灵与亚东协议离婚,双方关于白灵的股粟期权分割间题发生争执。亚东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白灵于2005年获得低价认购公司期权的权利,此权利所衍生的未来期权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自己应当分得白灵认购的一半期权。白灵则辩称,公司授予自己低价认购期权的权利是基于对自己工作能力和日常表现的认可,期权是公司授予自己一人,而不是授予全家。况且现在尚来到达认购期权的年限,未来是否能其正获得期权还是未知数,对于来来获得的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奏共同财产分割。亚东不服,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分割被告白灵即将获得的公司股票的一半期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公司承诺白灵以低价认购公司期权的权利及由此衍生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亚东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低价认购股票的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股票期权一般是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授予员工未来以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普通股的选择权,员工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出售这些股票,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但在合同期内,期权不可转让,也不能得到股票。

实际上,股票期权就是一份允许被授予人购买公司股票的法律合同,其中购买股票的价格、行使期权的条件、时间以及整个期权的有效期都巳确定。股票期权是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通常,股票期权有两种一种是激励性股票期权,另一种是非法定股票期权。这两种期权授予的对象不同,激励性股票期权一般授予普通员工,用于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成果。

本案中白灵公司实行期权计划,是为了留住骨干员工,并激励其努力实现公司的发展,为公司效力5年后,可以低价认购公司股票。若工作不满5年而离职,则失去低价认购的权利。由此可见,期权是否能够获得是不确定的,而且行权条件具有较大的人身依附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而这些统统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取得的收益”。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股票期权是可期待权利,并不是现在已存在的財产收益。因此,法院通常不会处理这样没有实际价值或没有确定利益的可期待权利,而是让当亊人待权利有确定价值或行权时’再另行起诉。如果在离婚之前已经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确定价值,就以均分的原则分配;而对离婚后期权的行权,有的法院认为在期权变现后可以再提起分割之诉;有的法院则认为期权在可期待期间所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离婚后,对方并没有与持有期权者本人一起度过这个重大不确定期,因此,这个期间的所有风险和权益都由持有期权者本人自己独自承担和享受。

对于夫妻一方所持的股票期权,由于期权的价值是否存在及价值的大小都不确定,通常不能认为它是一种已存在的财产。而离婚后一方辛苦工作后取得的期权,却被前夫(妻〉以财产分割的方式分割去一半,实属不公平。但是,若一方在离婚前已经取得了期权或者变卖了期权获得了财产,应当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予以分割。

本案中,法院认为白灵的期权属于可期待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驳回了亚东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人(工资和奖金〗和购置的財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股票期权,仅指婚后已经行权或行权后出售的情况;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亊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査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或都认可的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粟,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分;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应根据保险类别有所区别,如果是投资型的,其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风险防范或救济性质,保险利益则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孩子,则该保险利益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监护人来管理这个保险利益,离婚后也同样如此,谁是孩子的监护人,谁有权利掌管这部分保险利益;

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夫妻双方在婚后可能将重要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信托,由于信托行为产生的收益要看委托人进行委托时指定的受益人,若受益人为委托人自己,那么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財产。若受益人为子女或第三人,则应当视为他人财产,不纳人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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