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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伤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笔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花完,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再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补偿给自己。因此,得到工伤补偿的一方应当树立起财产的权属意识,避免因工伤补偿金发生财产性的纠纷。

 

案情简介

 

国文与春花在火车上相识,两人一见钟情。经过半年的相处,两人于2003年2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办了盛大的婚礼。第二年,儿子国强的出生为这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欢乐,同时也无形中增加了经济负担。国文与家人协商后,决定到北京务工。2005年,国文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幸从3楼摔下来,医院鉴定为左腿粉碎性骨折,失去劳动能力。由于国文系某劳务公司员工,工作时意外受伤属于工伤,劳务公司与建筑承包方共同支付给国文30万元赔偿款。随后国文回家养病,妻子春花不仅负责照顾国文与儿子国强,更承担起了养家的重任。失去劳动能力的国文心情非常低落,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和春花吵架,有时甚至推打不满两岁的小儿子。春花忍无可忍,认为夫妻生活难以继续,提出与国文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国文的工伤补偿金30万元。国文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春花抚养,但是不同意分割30万元补偿金。随后春花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春花与被告国文离婚: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所得工伤补偿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平均分割;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之子国强由原告抚养。

 

判决结果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原告与被告之子国强随原告一起生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法院为什么会驳回原告春花主张分割工伤补偿盖的请求?一方因工伤所得的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该规定,被告国文因工作中意外受伤而获得的工伤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哪些财产属于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呢?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现所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关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作出了详细说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除上述规定外,实际操作中,下列情况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

 

1.当亊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与投资收益等具有风险性的物体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当亊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本案中,国文在施工中受伤,得到的工伤补偿金具有人身性,厉于国文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春花无权分割,故法院不予支持春花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若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书面约定,例如:若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工伤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此协议应当优先于《婚姻法》适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离婚时,这笔工伤补偿金就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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