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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离婚财产分割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离婚财产分割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专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使用,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专为个人使用

 

生活用品须为夫妻一方专用,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这里,要区别供谁使用与由谁使用两种情况。供谁使用指某种生活用品专属于夫妻一人使用。由谁使用指某种生活用品谁在使用。前者为专用,后者为共用。如家里洗衣机,基本上是由妻在使用,但不是专属妻使用,因而就不是个人财产,而是共同财产。又如个人图书及化妆品等专属于夫妻一方使用,不是共用,属于个人财产。这里的共用是指夫或妻与另一方共同使用。如果日常生活用品由夫妻一方专用,但专用的夫妻一方又借用给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使用,则不是共用。如妻把衣饰拿给其母穿戴,衣饰还是妻个人财产。总之,判断是否是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要看专用品脱离专用人后,是否失去或减低了应有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专用品脱离了专用人,其价值就会失去或减低,如衣服、首饰、鞋帽等。反之,就不是个人财产。

 

2.专用的物品必须是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首先只能是物品,该物品限于动产。对于债权、权利、现金或不动产不属于物品(生活用品)范畴。其次,把生活用品即物品界定在动产后,对其范围还须界定。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生活用品的含义及范围均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必将造成各有理解,不同适用的不良后果,很有探讨的必要。何谓生活用品,从文义上理解,生活用品是指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所应用的物品。史尚宽先生认为,妻之衣帽、饰物、化妆品、个人图书、乐器、其家传纪念品(父母或前夫)、个人豢养之猫犬、工具,为妻之特有财产。夫之衣着、配带物、图书、武器、运动器具、印章、纪念物等为夫之特有财产。从上述的描述来看,生活用品主要是日常的生活用品,这些日常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且价值不大。对于价值很大的汽车、钻戒、翡翠、名表等奢侈品则不能归人个人财产,我国在以后界定生活用品的具体范围时,可以借鉴。

 

3.生活用品须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生活用品,既可以是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也可以用共同财产购买归夫妻一方所有,还可以是夫妻一方用自己个人财产购买而送给另一方的。如果是配偶一方的家传纪念品而交与另一方的,不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明确表示赠送给另一方。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对某些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女方的钻戒,男方的名表,只是交一方收藏或佩戴,而不是专供个人使用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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