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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项目之知识产权的收益

 

1.知识产权的收益=已得收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一)概念

知识产权,指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署名权、发表权等)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由于其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甚至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属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于权利人本人。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归夫妻共有。本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就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而不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2.《最离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三)例示

李女与王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打闹。2006年双方因对离婚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起诉至法院。在争议财产中有王男于1998年、2001年取得的两项专利,其中一项专利以15万元卖给了一家公司,另一项专利还在洽谈中,对方出价10万元,未卖出。那么,由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此处的专利受益包括已得收益15万元和另一项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专利收益,具体数额可经评估确定、双方协商认定或由法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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