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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意义及法律特征
【核心提示】
离婚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以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仅直接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
【内容提要】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古今中外多数国家的离婚立法,对于离婚的态度无不是由限制逐渐走向自由。
古代社会的离婚立法主义,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禁止离婚主义与许可离婚主义。禁止离婚主义并不是古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经历过的阶段,只是在有些地区如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国家实行过。而古代社会的许多国家则是实行许可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承认婚姻的可变性及可离异性,允许夫妻在生存期间基于法定事由而解除婚姻关系。
从古代社会至近现代社会,许多国家采取许可离婚的立法,但许可离婚的法定事由(或法定条件)则有一个从严到宽的发展演变过程。
近现代离婚法的限制离婚主义先后不同程度地从有责离婚主义发展到兼采无责离婚主义,并逐渐走向自由离婚主义〈也称破裂主义
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离婚关系到人和社会的延续和发展,关系到人类有秩序而合理的社会生活。用法律对婚姻的解除加以规范和干预,是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离婚的法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中的权利义务,即男女双方均有依法提出离婚的权利;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分割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等权利和义务。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应当出庭,但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必须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法院才按照离婚案件审理。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当事人未遵循《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程序,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5)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离婚不但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破裂,从而引起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并且还将由此而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期间所负债务的清偿、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一系列法律后果。所以离婚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会影响到子女的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
【实务指南】
1.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否则,不能通过离婚程序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参阅素倒】
李某与王某是姑表兄妹,2002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生有一女。2004年2月王某外出打工,李某在家照顾女儿,双方感情逐渐冷淡。2007年2月3日,王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李某在答辩中对其与王某系姑表兄妹不持异议,但认为王某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要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系姑表兄妹,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作出了无效婚姻判决,收缴了双方的结婚证。由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以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法院驳回了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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