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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长期“冷战”,是否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

夫妻冷战

夫妻间长期“冷战”,是否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

 

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精神动力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满足,需要感情的碰撞和信任,需要语言的沟通和思想的交流,需要互相扶持和互相理解,需要相互迁就和包容。夫妻间长期“冷战”,致使夫妻双方在发生矛盾、冲突和隔阂后,不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动找对方沟通、相互交流思想、沟通感情,而是互相不理对方,互相猜测,缺乏夫妻间必要的沟通、交流和包容,缺乏互相迁就和理解,双方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无疑都是一种精神上的严重折磨和打击,应视为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1994年12月26日,原告冯素君和被告张向明双方建立自由恋爱关系,1998年12月29日,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常因为家庭琐事而赌气互相不理对方,2001年4月起,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冷战”状态。此后,原告冯素君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大衣柜一个;10000元房款;个人股票账户300元。被告婚前财产:“西泠”牌冰箱1台,29寸“康佳”牌彩电1台。婚后共同财产:“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电视组合柜1套;双人床1张,写字台1张,书柜1个,沙发1套(1+2+3),茶几1个,“金正牌”VCD1台,消毒柜1个,“日立”牌空调1台,楼房1套(价值34925元)。

 

诉辩情况

 

原告冯素君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8年12月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分歧,2000年10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协议离婚,后因故未达成协议;至此双方感情已出现明显裂缝,从2001年4月至今双方感情已确至破裂边缘,无法挽回,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对婚后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张向明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2月26日自由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好。长达8年相亲相爱,原告非常关心被告,被告毛病不少,但无重大恶习,请求法庭给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挽救一个家庭。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冯素君与被告张向明离婚;

二、原告冯素君婚前个人财产:大衣柜1个、10000元房款、个人股票账户300元归原告冯索君所有。被告张向明婚前财产:“西泠”牌冰箱1台、29寸“康佳”牌彩电1台,归被告张向明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双人床1张、写字台1张、沙发1套(1+2+3)、茶几1个、消毒柜1个归原告冯素君所有。电视组合柜1套、书柜1个、“金正牌”VCD1台、“日立”牌空调1台归被告张向明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 

三、婚后共同财产1.5间楼房1套(价值34925元)归原告冯素君所有,原告冯素君给付被告张向明17462.5元房款。

 

裁判理由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由于双方性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致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牛气吵架。而双方发生争吵后,均不能采取主动相互交流之方式,而是互相不理对方,不进行沟通和交流,缺乏互相迁就和相互现解的态度。原告生气后常令“离婚”二字来威胁对方,不忍让,互相猜测对方心思,不主动找对方沟通。从2001年4月至今一直处于“冷战”状态。原告对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丧失信心,若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精神上的伤害。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离婚为宜。财产的分割,应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出发,坚持男女平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分割。本案经调解无效。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帘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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