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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亲生女愿随继父生活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抚养权

离婚时亲生女愿随继父生活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才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未作具体规定,通常认定标准为:

(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

(2)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

 

刘秀茹诉宋志强离婚但其结婚时带来的亲生女愿由继父抚养案

 

 

原告刘秀茹与被告宋志强于1988年9月2日登记结婚。宋志强系再婚,刘秀茹结婚时带有一名非婚生女宋丹(1987年10月15日出生)。婚后,刘秀茹于1990年3月31日生一女宋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刘秀茹于1997年10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宋丹也一直随宋志强生活,由宋志强对其抚养教育。

 

在审理中经征求宋丹、宋雯二人意见,均表示愿随宋志强一起生活。宋志强亦同意抚养宋丹、宋雯。

 

原告刘秀茹诉称:请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令离婚,并要求抚养长女宋丹。

 

宋志强辩称:同意离婚,子女由谁抚养尊重孩子的选择。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第4项,第36条,第37条,第27条之规定,判决:

一、准予刘秀茹与宋志强离婚;

二、宋丹、宋雯由宋志强抚养,自2001年9月起刘秀茹每月给付宋丹、宋雯抚育费各100元,至宋丹、宋雯18周岁止(财产判项略)。 

 

裁判理由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刘秀茹因婚后与宋志强性格不和等原因,自1997年长期离家不归,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刘秀茹要求离婚,宋志强亦同意离婚,本院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因刘秀茹对子女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宋丹又表示愿意由宋志强抚养,根据子女意见和宋志强的意见,宋丹、宋雯由宋志强抚养为宜。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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