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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yuedingcaichan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有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新婚姻法予以明确规定。无论如何约定只要合法均受法律保护。

 

夫妻财产法定制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通过协商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分割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30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属于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没能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生活口趋复杂。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如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

 

【律师点评】

 

要注意夫妻财产约定制要体现的原则。家庭财产约定制在制度设计上要考虑以下原则:

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只能是家庭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处理权等;

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合法婚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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