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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

【核心提示】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要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在一定的范围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提要】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汀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只要是无精神障碍,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违背。因为,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么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同制吗?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夫妻一方的内心真正感受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夫妻对财产约定,其范围是: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婚后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

将一方特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

【突务指南】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的一般应当认定当事人的约定有效。否则,按约定无效处理。

1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就已满足法律要求,但是是否须经过公示程序则没有明确规定。从中外立法看,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二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是否经过公示程序,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当然采用公证方式作为公示程序,则更有利于稳定这种契约关系。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可见,第三人没有事先探明夫妻双方是否订有财产契约的义务。所以,公示程序对第三人没有什么意义,对夫妻一方独立的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另外,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夫妻作为一家人财产不应分你和我。将财产约定为双方各自所有就是突破了传统观念,已很不容易,如再让他们去进行公证,就目前来说,绝大多数人还不可能做到。所以,目前还没必要将公证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必经程序。

【法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参阅素例】

 丁某与徐某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0年4月,丁某向其朋友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后丁某股票被套牢。2002年2月,徐某买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将近15万元,存入银行。2002年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丁某说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赵某找到徐某,徐某以与丁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时认为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丁某与徐某关于夫妻婚姻财产的约定,事后也不知道此约定,遂判决丁某和徐某共同承担借款1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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