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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核心提示】

夫妻财产约定生效后会在夫妻之间和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内容提要】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朿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I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法律没有规定。但从首先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考虑,“知道”的举证责任倒置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

综上所述,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度虽然通过立法已确定了其种类、形式、成立和效力,但还有不足之处,为此,法学界在这方面也存在不少争议。在以后通过总结以往的立法经验,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成果,这一制度必日趋完善,为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稳定社会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实务指南】

1.注意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

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建立合法的婚姻或者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这种财产约定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2注意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合法

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如果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参阅案例】

原告黄丽某与被告陈建某经自由恋爱,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1987年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性格不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原告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的财产有房产、土地使用杈、车辆、公司财产、家庭使用财产等共计100佘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查,1996年,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第三人出资2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离婚及离婚的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其他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对于公司的财产、债务争议较大。

法院认为,原、被告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巳完全破裂,经依法调解,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就子女抚育问题,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公司的财产、债务在扣除第三人的股份外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范围,但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的80%的股份应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可各得一半,即各占有40%的股份。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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