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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渊源

《婚姻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法律渊源一词在不同的场合有着不同的含义,一般将其界定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就是婚姻家庭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层次和立法模式,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的地位,是一切法律部门共有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基础,婚姻家庭法也不例外。一切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宪法的原则性条款内容相冲突。

2.法律

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是狭义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构成独立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在这些部门法中,均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应规范,而且本身又是由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其中,《民法通则》、《继承法》两个法律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第二层次是尚无法律部门归属的法律。此类法律规范具有法律的立法地位和效力,佴却无法律部门依从。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它们也是婚姻法的渊源之一。

第三层次是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即《婚姻法》、《收养法》。这是婚姻家庭法的较系统、较集中的渊源,其中,婚姻法是基本准则,收养法是专门调整收养关系的具体规范。

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一方面负责法律的执行,一方面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可以制定与法律不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大多以“条例”、“决定”、“规定”、“办法”等形式表现出来。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有不少规范是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局制定的,它们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具体性等诸多实用的特点,对于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

4.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之上做出的关于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也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例如《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典型判例对婚姻家庭法至少起到以下四方面的作用:一是填补成文法律本身的空白;二是明确可能引起歧义的条文;三是明确某些法律概念的外延;四是根据法律精神对法律本身进行修正。

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时可以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特定的情况下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经我国批准生效或者参加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国际条约也是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由上述可见,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一个开放的复合结构。它是一个由不同形式的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同时应当注意,作为婚姻家庭法渊源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各处于不同的层次,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适用范围上也有所区别。

【参阅案例】

2001年5月,王某与金某登记结婚。婚后第五年,王某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后未康复。期间,金某与王某至区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区民政局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代理王某作为原告将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法院认为,金某与王某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王某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金某擅自带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被告向金某和原告核发离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最后,区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区民政局核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