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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形如何认定?
因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而归于无效的,如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因违反社会公益而归于无效的:(1)重婚的。重婚除了承担刑事上的责任外,其在民事上还会导致重婚行为的无效,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维持社会善良风俗;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近亲属结婚会对后代种族繁衍不利,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之间的婚姻也无效;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也是基于社会利益角度的考虑。
张启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
申请人张启科与被申请人胡爱香于1989年2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另查明:申请人张启科之母与被申请人胡爱香之母系亲姐妹关系,申请人张启科与被申请人胡爱香系姨表姐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同居生活期间,于1990年5月26日生育长女取名张金,2000年7月15日生育次女取名张宇,现均随申请人生活。
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其监护人李雪莲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2)次女张宇由申请人抚养,抚养费由申请人负担;
(3)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生活、医疗费及经济帮助等共计13000元(已于2008年9月18日履行完毕);
(4)其他互不争执。
诉辩情况
申请人张启科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89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1990年5月26日生育长女取名张金,2000年7月15日生育次女取名张宇,现均随申请人生活,因婚姻无效,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请求抚养两个女儿,由被申请人支付抚养费。
被申请人胡爱香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期间,因长期巨大的精神压力,多次流产使被申请人的精神达到崩溃的边缘,导致被申请人患上了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应由申请人负责给被申请人看病治疗,支付医疗费。
裁判结果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网婚姻法》第7条、第10条、第2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张启科与被申请人胡爱香的婚姻无效;
二、次女张宇由申请人张启科抚养,抚养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申请人张启科一次性给付被申请人生活、医疗费及经济帮助等共计13000元(已履行完毕);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山东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张启科与被申请人胡爱香系姨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里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多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该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应宣布无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虽属无效婚姻,但其女儿享有与婚生女同等的权利,因其长女张金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主张抚养次女张宇且自负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生活、医疗费及经济帮助等共计13000元,已经履行完毕,并无不当。并且双方就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问题达成一致,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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