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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简介

蒋丽丽于2000年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15万元。2002年蒋丽丽与李军经人介绍登记结婚,截止到结婚之日,蒋丽丽共支付房款20万元。结婚后,蒋丽丽继续用自己的工资偿还贷款,并于2004年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后与李军一起搬入该房入住。2005年李军发现蒋雨丽与其同事张良关系暖睐,多次与其争吵并大打出手,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06年初,李军搬到单位宿舍居住,井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李军与被告蒋丽丽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分割被告婚前购买的商品房,由被告将现价值50%的份额,即35万元给原告(此房现价值70万元)。

蒋丽丽答辩称:同意离婚,但是房屋是自已婚前个人财产,且一直用自己的工资还贷,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原告无权分割。

判决结果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商品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作为房屋补偿款。

案情分析

男女双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因夫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蒋丽前所购房屋的分割问题应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婚前支付的首付款与婚前偿还的贷款及利息,应属于被告蒋丽丽的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后一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被告蒋丽丽虽然用自己的工资偿还贷款,但是此时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属于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本息额除以房屋首付及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再乘以房屋的评估价,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案就属于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因此,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判给被告蒋丽丽,但是被告蒋丽丽应当给予原告李军经济补偿。

胜败关键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结婚后无论是本人还款还是夫妻一起还款,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给原有的产权人,但是产权人应当将婚后还贷款项的一半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作为经济补偿支付给另一方。实际操作中,若产权人有证据证明,婚后还款部分系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对方没有还款,那么离婚时,产权人就不用支付另一方婚后还贷款项的一半。此种情况下,另一方也只能得到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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