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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产转让的这类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7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离婚协议是根本不同性质的,涉及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条款为赠与性质,《婚姻法》虽然并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仍应受《合同法》调整。《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实施,相关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仍有争议,如何界定仍需律师关注。由于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原房屋产权人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判决驳回女方要求确认该房产所有权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由此,律师在处理婚前财产协议法律事务中,应同时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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