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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离婚不仅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而且还涉及对子女抚养监护方式的改变,涉及夫妻财产乃至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正确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序良俗等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就此,应始终坚持“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这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保障离婚自由的原则
保障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的基础上审理认为如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并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婚姻已经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那么依法解除这种死亡的婚姻,不仅能消除双方因不幸婚姻带来的痛苦,减少家庭矛盾,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发生,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在离婚后,重新审慎选择新的配偶,过上美满幸福的生活。在执行保障离婚自由这一指导原则时,必须反对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婚姻当事人自身抱着“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传统观念,无论夫妻感情破裂到何种程度,都要采取各种手段极力保持毫无实际内容的婚姻关系,不愿离婚。当对方提出离婚时,明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还极力维持早已死亡的婚姻,甚至有的人还抱着“耗1天是1天”的不健康心理,无论人民调解组织乃至人民法院如何做工作,都不同意离婚。第二种倾向是人民法院的个别审判人员和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员,抱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的思想去处理离婚问题,对那些符合婚姻解除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特别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一味强调调解和好,久调不决或判决不准离婚,借助法律手段做死亡婚姻的守护神。
二、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
轻率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并未破裂,婚姻一方当事人仅凭一时的冲动和任性,随意提出的离婚请求。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严肃的法律行为,离婚自由是一种有条件、受限制的自由。而轻率提出离婚是一种对家庭、子女、配偶以及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原则的。在社会生活中,轻率离婚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视婚姻为儿戏,仓促结婚、轻率离婚;有的因思想狭隘,赌气而随意提出离婚;有的内心并不情愿离婚,而以提出离婚为要挟,用于满足、实现个人的一些想法和要求;有的喜新厌旧为另寻新欢而蓄意抛弃相伴多年的配偶。上述现象均是将离婚自由当成一种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这是极其错误的。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必须坚持反对轻率离婚,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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