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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则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中国十分重视对女性的法律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现在,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2、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
婚姻问题上的平等: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家庭地位上的平等: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
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依据中国法律,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以下六个方面: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包括人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各个方面,以及妇女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这主要有: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获得安全和卫生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晋升、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不干涉。
5.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享有生命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享有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制造者身份权等身份权。法律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6^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结婚和离婚自由权,在夫妻关系中男女平等。妇女有独立的姓名权,有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在离婚问题上妇女受到特殊保护。
【法条裢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第一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参阅案例】
原告王某(女)及其女儿李某,均系某村村民,1995年初,王某所在的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某、李某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款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村委会认为,王某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某及其女儿李某不能分得土地转让费,为此,王某、李某以村委会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应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此村规民约无效,原告要求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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