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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有哪些特殊要求?

 

与军人离婚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同时军人离婚,不适用《婚姻法〉关于普通民众规定的离婚条件。

 

白子月是一名边防士兵,长期驻守在中国云南与缅甸的交界处德宏州瑞丽市口岸。2005年,28岁的白子月在父母的安排下与20岁的农村女孩张海藻结识。两人相处到3个月的时侯,白子月的父亲病危。按照传统观念,家里必须有件喜事来化解这种恶煞。在白子月母亲的催促下,2005年9月,白子月与张海藻登记结婚,并在村里举办了盛大的婚宴。婚后白子月回到边防哨岗,张海藻与白子月的母亲在家照顾白子月的父亲。无奈第二个月老父亲还是撒手人寰。父亲走后,白子月的母亲开始对张海藻不满,认为其没有照顾好丈夫,并多次打骂张海藻。张海藻无奈只能搬回了娘家。回家后写信给白子月诉苦,却遭到白子月的指责,白子月认为妻子此时应该在家陪陪母亲,理解母亲的苦衷。张海藻没有得到丈夫的理解非常伤心。2006年2月,白子月回家探亲,张海藻提出与其离婚,白子月没有同意。

2006年5月,张海藻向云南省军事法院起诉,要求与白子月离婚,军事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张海藻的起诉。

2007年11月,张海藻向瑞丽市某基层法院起诉,以分居两年为由,要求与白子月离婚。瑞丽市基层法院驳回了张海藻的起诉。

 

为什么张海藻两次向两个法院起诉离婚,都被驳回了起诉?与军人离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文职人员和士兵。军婚是指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婚姻。军队是国家安全的奠基石,为了保卫全国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往往要做出重大的牺牲。军人的婚姻状况,不仅涉及军人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幸福,而且会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给予特殊保护。

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军人离婚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该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现役军人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双方可以协议离婚。若非军人方起诉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也按一般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主要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毐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起诉与军人离婚,应该注意哪些管辖规定呢?

对军人离婚的诉讼管箝,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详细规定,把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划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惰况: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吿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脘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的配偶进行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则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判决离婚。在程序方面,申请离婚者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婚姻关系当事人(即对方)可凭此诳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若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应当注意的是,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授权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的离婚案件。地方法院立案庭在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为军内人员的离婚案件时,必须向当亊人释明其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当亊人不愿选择向军亊法院起诉,地方法院必须立即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及时进人实体审理,切实落实保护军人利益的立法本意。

实际操作中,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利益,又要根据具体情况注意维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定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认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才可以判决离婚。

本案中,张海藻第一次想通过军事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军事法院的管辖规定,故军亊法院驳回了张海藻的起诉。第二次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虽然符合管辖规定,但是与军人离婚并不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分居满两年”的离婚条件。因此张海藻的起诉再次被法院驳回。

 

若非军人一方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与军人离婚’必须有证据证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在充分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同时,要注重证据的搜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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