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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照片等。仅凭“证人证言”不能够直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多个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说同时采取电话录音、搜集必要的书面材料等等。
案情简介
舒蕾与周大福2004年经人介绍相恋,经过2年的相处,于2006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生育了一对龙凤胎周星星与周月月。孩子刚出生不久,周大福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医院检查认定周大福脑震荡,同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周大福出院后,舒蕾把乡下的父母接来家中照顾周大福和孩子,自已一人担起了养家的重任。虽然坚持按时吃药,周大福的病情却并未好转,经常突然莫名其妙地发火砸坏家中物品,甚至殴打舒蕾的父母和不到2岁的双胞胎兄妹,舒蕾管多次想过离开周大福,但念在孩子还小,周大福的父母早已离世,离开自已他无法生活,便咬牙坚持了下来。2008年12月,周大福突然发病,将舒蕾的母亲砍成重伤,舒蕾又气又难过,在把周大福送至精神病院后,于2009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舒蕾的诉讼请求。2009年10月,舒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供了邻居的证人证吉作为诋据,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舒蕾与被吿周大福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平均分割原告与被告周大福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及18万元存款;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所生子女周星星与周月月归原告抚养。
周大福的弟弟周大生作为周大福监护人,答辩称,被告周大福的精神病尚未治愈,夫妻有相互扶持的义务,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1判决原告与被告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8万元归被告所有,由其监护人周大生代管;
3、判决原告与被告所生子女随原告一起生活。
案情分析
法院为什么第一次驳回了舒蕾的离婚请求?为什么第二次判决舒蕾与周大福离婚?本案主要涉及到精神病人离婚的诉讼程序问题。
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婚前患有严重精神病,患者和家属隐瞒病史欺骗对方成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一般认定为无效嫌姻。—方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因种种原因结婚,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起诉离婚。
2.双方婚前精神状态都很正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某种原因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而引发精神病,另一方难以忍受遂提出离婚。
法院在处理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时,会考虑到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问题。在实体方面,一般会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育有子女的,尽量做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夫妻双方互尽扶养义务,以调解和好为宜。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本案中,周大福在婚后因意外事故发病,舒蕾并没有选择马上与其离婚而是帮助其治疗疾病,但经过一段时间仍未治愈并且夫妻感情已经逐渐破裂,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将18万存款判决归周大福所有,就是考虑到周大福日后的生活、医疗、监护所需的费用问题。
在程序方面,法院主要考虑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问题。从婚姻关系的缔结到终结都需要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欠缺判断能力或者没有判断能力,这时就需要为其确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诉讼。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同时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
在离婚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该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亊诉讼法第―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按缺席判决。”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进行民亊诉讼活动时的程序性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为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此项规定的严格限制。
本案中,舒蕾第一次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时’法院主要考虑到周大福患病前双方比较恩爱,并且抚养一对子女,在其患病后,舒仍然坚持帮助其治疗,可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同时周大福除了舒蕾以外并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因此驳回了舒蕾的请求。
舒蕾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考虑到周大福日益严重的病情确实破坏了夫妻感情,长时间的家庭暴力使双方巳无和好的可能,并且此时周大福的弟弟周大生想担任周大福的监护人,故判决舒蕾与周大福离婚。由于被告周大福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故判决儿子周星星与女儿周月月由原告舒蕾抚养。考虑到原告舒蕾独自抚养孩子,需要稳定的住处,故判决房屋归舒蕾所有。同时考虑到被告周大福仍然患有精神疾病,需要相应的治疗及监护费用,故判决18万存款归周大福所有,由其监护人周大生代管。
胜败关键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认定标准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第一次起诉之所以被法院驳回,就是因为法院认为原告与周大福的感情尚未破裂,舒蕾也没有举出必要的证据。这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提示:无论以何种理由请求离婚,都必须有证据证明两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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