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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罪是刑事犯罪,但又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畴,故被害人即可以自己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
案情简介
赵宏昔与崔莹莹是大学同学,相恋4年,2003年6月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十分甜蜜,2004年5月儿子赵冬冬的出生,可谓锦上添花。幸福的三口之家一时间成为邻里羡慕的对象。可惜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10月赵冬冬一个人在家里阳台上玩耍时,不小心将阳台上的花盆碰下来,赵冬冬当场被砸死。儿子死后崔莹莹几近崩溃,每日以泪洗面,赵宏普则经常外出酗酒,夫妻俩经常为了鸡毛蒜皮的事大动肝火,感情日益破裂。
2007年4月,赵宏普来到北京务工,与25岁的于丽相识,于丽的美貌和温柔很快俘虏了赵宏普的心,两人于认识1个月后开始同居,于丽的细心照顾让赵宏普再次体会到家庭的温暖。2008年6月,于丽怀孕,这个喜讯让赵宏普十分开心,他坚持让于丽生下孩子,并许诺立即回老家离婚,与于丽结婚。赵宏昔回到老家后看到妻子憔悴的样子没有忍心提出离婚,随后欺骗于丽已经离婚,2008年9月,赵宏普与于丽在北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料崔莹莹突然来到了北京,原本准备投奔丈夫的崔莹莹发现赵宏普与于丽结婚的事,非常生气。崔莹莹觉得赵宏普欺骗了自己的感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宏普与于丽的婚姻无效;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宏普与于丽分别构成重婚罪,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查,被告赵宏普在已婚的情况下再次结婚,构成重婚罪,其与被告于丽的婚姻无效。于丽并不知道赵宏普已婚,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被告赵宏普与于丽的婚姻无效;
2.被告赵宏普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判处被告赵宏普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分析
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重婚罪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不仅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理念,而且会给合法婚姻及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带来极大的伤害,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有两种情况可以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种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为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刑事方面,重婚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立法原则,因而应受刑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赵宏普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欺骗被告于丽并与其登记结婚,构成了重婚罪。被告于丽在和赵宏普登记前被赵宏普欺骗,不知道赵宏普没有离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她并不属于明知他人已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因此于丽不构成重婚罪。但她的行为依然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因此其与赵宏普婚姻自始无效。
重婚罪既然是刑事罪名,为什么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提出诉讼呢?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因此,重婚案可以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同时,若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构成重婚罪,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崔莹莹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告赵宏普犯重婚罪,此主张属于被害人自己提出的刑事诉讼。而关于申请宣告赵宏普与于丽的婚姻无效,则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一方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与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当事人触犯以上任意一条,则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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