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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一方因无关共同生活或者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一直到法庭审理阶段才得知有共同债务的存在,那么如何区分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用途标准,即判断是否是“共同生活所负”;

但该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如依法约定分别财产制,第三人知道给约定,夫妻一方所负之债则为个人债务。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个人债务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又要求第三人须明知该约定。

 2、婚姻法解释二第 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 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对于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明确约定的,当然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3、最高院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意见》中,对个人债务列明了三种情况: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同时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为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婚姻法解释三所规定的婚前一方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可以作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认定的原则:

1、目的性原则,即考查夫妻一方举债的目的主观上是否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事实上是否真的用于共同生活,而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即为债务人个人债务,比如购置个人财产、擅自资助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公民而产生的借款。

2、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现 实生活中,债权人通常不会也难以实现调查债务人借款的目的或是否得到其配偶的同意,由此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动辄以用途为由拒绝清偿, 将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在认定过程中,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债权人利益加以保护,即主张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应举证证明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应证明 债权人借债时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婚姻法解释二》24条对此做出解释:“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规定主张个人债 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从而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推定 规则。这也导致了有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第三人,假造共同债务以侵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发生。使得离婚财产分割相隔几年以后,夫妻一方的财产得而复失的情况 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的内部规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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