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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本质既然是民事契约,而民事契约又可以附条件,那么夫妻财产契约当然可以附条件,但是夫妻财产约定又具有人身特殊性,应该针对具体情况具体认定。
1、所附条件的性质如为纯财产性质
这种情形较为简单,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法夫妻财产约定的基本原则,几个可以认定有效。
2、将身份权利义务和财产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夫妻财产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四类:
其一、以结婚为条件,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夫妻财产约定本身就是以婚姻有效作为生效条件的,这种约定致使明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本身的必备条件,当然有效。
其二、以生育子女为条件,约定夫妻财产归属;
这种情况,通常是约定生或者不生,生男还是生女,会导致夫妻财产的不同划分,这种情况往往设计当事人的生育能力、生育意愿、性别歧视等基本人权领域,与公序良俗相关,故这种契约很可能因条件非法而导致约定无效。
其三、以夫妻忠实为条件,约定夫妻财产归属;
其四、以夫妻离或不离婚为条件,约定夫妻财产归属
这里举个案例:女方和男方是再婚夫妻,后女方提成离或,男方觉得传出去没有面子,便要求女方放弃该想法,女方提出,如果男方同意加重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女方所有,就可以不再提离婚,双方于是签订了书面夫妻财产契约,约定价值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没有写明前提是女方从此放弃离婚的想法。签约两月后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找律师咨询,希望提起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诉讼,但法院并未受理。
笔者以为,这种情况,如果约定的内容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离婚的自由选择权,有违公序良俗;如果约定的条件仅仅是放弃某种离婚的想法,这可以认为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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