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与合同、婚姻行为一样,是民事法律行为,故其生效及无效规則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审理。
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规则为:
1、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2、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者优先于先成立者;
3、遗嘱人生前行为同遗嘱内容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另外,还要注意立遗嘱时对于见证人的规定,必须是两人以上,且必须是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
家住在四川省自贡市的陆玉明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带着两个儿子生活,全家人靠陆玉明经营的酒店为生。2003年1月陆玉明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给大儿子陆聚福准备结婚,同年3月陆聚福和妻子王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陆聚福因交通事故死亡,此时王芳巳经怀有七个月的身孕,随后王芳生下女儿陆莎莎,并一直居住在陆聚福的房屋内。2008年四川省境内发生8.0级地震,震时陆玉明与小儿子陆聚富及媳妇刘金荣一起被埋在废墟中,70岁的陆玉明怕自已不能活着出去,便告诉小儿子若自己其的不能出去,自己名下的两套住房、酒店生意及60万元的存款就都交给小儿子,由媳妇做证。两天后救援队将陆玉明父子及媳妇救出,陆聚富夫妇俩经抢救均保住了性命。陆玉明却因颅脑受损,昏迷了一个月后才苏醒过来,经医生检查确认为脊椎神经受挫导致全身瘫瘓,陆聚富夫妇俩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的重任,并接手管理了父亲的酒店。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酒店生意亏本日益严重,陆聚富经过父亲的同意以70万元的价格变卖了酒店。2009年10月,陆玉明感觉自己时日不多,便找来孙女陆莎莎告知自己死后的两套房产中的一套由她继承,并由王芳在现场做了录音。
2009年11月,陆玉明去世,陆聚富夫妇俩一手操办了老人的葬礼,随后准备继承老人的遗产,在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突然遭到王芳的阻挠,王芳以录音材料为证,认为陆玉明生前巳经立下遗嘱,两套房产中的一套归自己的女儿陆莎莎所有。陆聚富称父亲早在地震时就已经立下遗嘱,他所有财产都由自己继承,有媳妇刘金荣为人证。双方争执不休,打斗起来,刘金荣将王芳手臂抓伤,随后王芳报警,警方认定此属双方家务事不涉及违法犯罪,便劝双方和解。王芳仍不服气,当天夜里找人砸坏了陆聚富的轿车,还气急败坏地在轿车上泼墨。陆聚富经得知后,找王芳索赔,王芳称自己一套房子都没有什么也赔不了。陆聚富遂起诉到法院。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王芳承担轿车的修理费用。
王芳提起反诉:原告之妻刘金荣抓伤了自己的手臂不付医药费,自己也不会承担轿车的修理费,同时原吿陆聚富霸占了女儿本应继承的房产,请求法院承认陆玉明生前立下的遗嘱,由女儿陆莎莎继承其一套房产。
判決结果
法院认定陆玉明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均属于无效遗嘱,判决陆玉明名下的两套房产由陆聚富和陆莎莎每人继承一套,存款130万元由陆聚富和陆莎莎每人继承75万元。王芳为泄私愤砸坏陆聚富的轿车,应当承担轿车的修理费用。
上诉人陆聚富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父亲死后所有的丧葬费用都是自己出的,酒店一直是自己在劳心劳力地经营,请求法院重新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陆玉明遗留的两套房屋由陆聚富和陆莎莎每人继承一套,130万元的遗产应当先扣除办理丧事的花销,剩余部分平均分配给陆聚富和陆莎莎。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陆玉明在地震时所立的口头遗嘱和临终前所立的遗嘱哪个有效?口头遗嘱生效的要件是什么?陆莎莎为什么有资格继承爷爷陆玉明的遗产?首先,地震时陆玉明同儿子及媳妇一起被埋在废墟中,该口头遗嘱属于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尽管陆玉明立遗嘱时处于危急之中,但其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一是因为立遗嘱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两个证人在场要求,另外是刘金荣属于“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那么,陆玉明临终前以录音形式所做的遗嘱有效吗?若依据《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生效规则,非公证的遗嘱之间,后立的遗嘱应当优先于先立的遗嘱,所以陆玉明后立下的遗嘱有效。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陆莎莎和王芳作为继承人和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成为见证人的。因此,我们最终可以得出结论:陆玉明临终前用录音形式立下的遗嘱仍属于无效遗嘱。
既然陆玉明生前立下的两份遗嘱都是无效遗嘱’他死后留下的财产应该如何分配呢?《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为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反过来也可以说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在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陆玉明死亡后,他的两个儿子陆聚福与陆聚富系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因此陆玉明的遗产应当平均分配给两个儿子继承。但是大儿子陆聚福早在2007年的交通事故中遇难身亡,他还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吗?很明显,已经去世的人是无法继承遗产的,对此,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陆聚福继承的份额应当由他的女儿陆莎莎代位继承。
陆聚福死亡时,女儿陆莎莎尚没有出生,她有继承权吗?答案是肯定的,《继承法》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所以法院作出由陆聚富和陆莎莎共同继承陆玉明財产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法律承认口头遗嘱的有效性是有条件的:第一,须遗嘱人遇到危急情况’没有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的条件,并且此后也不具备这种条件。第二,须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无论口头遗嘱还是录音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而且见证人不能是利害关系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囯继承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篥五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本站文章须注明出处(www.ks-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