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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实战策略:同一死亡事故中,要根据死亡人具体的死亡时间来判断他们的遣产继承顺序。不能确定具体死亡时间的,要按照推定规则确定。

 

刘子峰与李玉霞系广西省环江县毛南族村民,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2000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当地风俗举办了盛大的婚礼。婚后,两人承包村里的鱼塘做起了养鱼生意。在夫妻二人的共同努力下,生意不断扩大,两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2003年,刘子峰的弟弟刘子畅到鱼塘帮忙,负责喂鱼,每月拿工资1000元。刘子峰让刘子畅好好干,并承诺年底给予其分红。2005年1月,刘子畅通过妻子的关系,找来了某集团采购专员,签订了全部活鱼的预购合同,鱼塘有了固定的买家,每年至少收入50万元。刘子峰非常高兴,当即许诺刘子畅,今后鱼塘的生意交给其管理。2005年2月,刘子峰与李玉霞到南宁选鱼种,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交通事故,车子翻下悬崖,刘子峰当场死亡。救助人员将奄奄一息的李玉霞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李玉霞因出血过多死亡。由于刘子峰与李玉霞没有儿女,夫妻俩的父母早年又都相继去世,只剩下刘子畅与李玉霞的妹妹李玉香两位亲人。刘子峰与李玉霞死后,留下120万元遗产和瓦房三间。刘子畅暂时代管了哥哥嫂子的遗产,李玉香找到刘子畅,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继承人,要刘子杨交出存款、房屋及鱼塘生意,而刘子杨认为,哥哥在生前承诺嫌钱后分一半给自己,且鱼塘一直由自己照料,自已应当是鱼塘生意和遗产的继承人。2005年3月,李玉香为争遗产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李玉香继承李玉霞的遗产120万元和瓦房三间;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刘子畅无权掌控鱼塘生意,判令由原告李玉香接管鱼塘生意。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子畅作为刘子峰唯一的弟弟,李玉香作为李玉霞唯一的妹妹,从继承角度讲,两人都是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但由于刘子峰先于李玉霞死亡,故当刘子峰死后,他的遗产应当由当时尚未死亡的李玉霞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当李玉霞死亡时,她的遗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她的份额,以及她所继承的刘子峰的遗产。而有权利继承李玉霞遗产的只有她的妹妹李玉香。而刘子畅在答辩中所说的鱼塘生意系刘子峰生前委托其管理,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故法院不予采信。依据《继承法》第十条,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李玉香继承李玉霞的遗产120万元及瓦房三间;

判决鱼塘生意归李玉香继承管理并李有收益权。

案锎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为什么在同一场事故中死亡的夫妻二人,遗产却只有妻子的妹妹能继承?

遗产继承的顺序是什么?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的先后顺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财产,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继承顺序在前的法定继承人,有优先参与遗产继承的权利。继承顺序在后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无前一顺序继承人或前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或全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参与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先后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在确定继承顺序时,不仅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依据,还须同时考虑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在经济上相互依賴程度等状况。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两条继承顺序的规定在法律意义上形成排斥和补充的关系,即第一顺序必然排斥第二顺序,第二顺序在第一顺序全部空缺时进行补位。因此,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参加继承的只有三种情况:(一》第一順序继承人无一人存在;(二)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全部丧失继承权;(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部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余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

本案中,刘子峰死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李玉霞,此时李玉霞尚存,刘子畅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此李玉霞继承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刘子峰的部分。而李玉霞死后,她留下的遗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的份额以及继承得到的刘子峰的份额,也就是说李玉霞死前系全部财产的所有权人。李玉霞死后,她的继承人顺位到第二顺序的李玉香。故李玉香是李玉霞遗产的法定唯一继承人。关于刘子畅答辩称刘子峰生前许诺将生意交给自己管理,需要举出相应的证据支持。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不会采纳刘子畅的说法。

胜敗关键

对《继承法》第十条的理解是本案胜败的关键。同一死亡事故中,要根据死亡人具体的死亡时间来判断他们的遗产继承顺序。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刘子峰生前口头许诺刘子畅鱼塘生意由其管理,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刘子畅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亊实,法院最终没有采信他的主张。这提醒了所有口头许诺的朋友,口头许诺最好附上书面协议,以免发生意外情况。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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