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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实战策略:
受胁边、受欺诈以及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的效力要大于未公证的遗嘱,书面遺嘱的效力要大于口头遗嘱的效力。伪造的遣嘱无效。遗嘱被基改的,基改的内容无效。若继承人伪造、篡改被继承人的遗嘱,则该继承人会失去合法的结承权。

案情简介

刘世伯系吉林省通辽市人,二十世纪60年代作为知青到延边下乡,在那里遇到了美面淳朴的农村姑娘白文玉,两人很快坠入爱河。1965年两人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婚后生下了儿子刘大龙。1972年刘世伯接到了回域通知,带着儿子刘大龙回到通辽,在县中心小学担任语文教师。1975年刘世伯遭到红卫兵迫害,左手被烧焦,失去知觉。白文玉得知后心急如焚,不顾家人的反对独自一人来到县里照顾刘世伯,不料被红卫兵发现。红卫兵认为白文玉作风不正,严刑逼供后又认定其为反革命觉,将其活活打死。白文玉的母亲得知女儿的死讯后十分悲痛,认为是刘世伯害死了女儿。刘世伯无可奈何又不得不承受丈母娘的打骂与凌辱。文化大革命后,刘世伯平反,左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刘世伯来到白文玉娘家负荆请罪,将这么多年的苦痛倾诉出来,得到了白文玉老父亲的理解和原谅。白文玉父亲将家里祖传的三块明朝玉佩蹭送给刘世伯,并嘱咐让其世世代代传下去。

1995年,刘大龙大学毕业,分配到北京大学物理系任助教,孝顺懂事的刘大龙将年迈的父亲刘世伯接来北京共同生活。1997年,刘大龙与同事马晓燕结婚,婚后分得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刘大龙带着父亲和妻子搬进了新房一同居住。马晓燕也非常懂事,对公公的曰常生活照顾得无微不至,刘世伯几次被马晓燕的细心感动得落泪。马晓燕认为刘世伯孤独了大半辈子,应当为老人家找个老伴一起生活,老人也没反对。于是保姆胡娟来到了这个家,胡娟来了以后并没有和刘世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听从刘世伯的意见先一起生活觉得合适之后再登记。2003年,刘大龙在做物理实验时,发生意外爆炸,刘大龙被炸成重伤昏迷,经医生诊断为植物人。儿子不省人事,刘世伯承受不了如此巨大的打击,一下子病倒了。刘世伯生病期间,马晓燕与胡娟轮班到医院照顾刘世伯父子俩。2005年,刘世伯在临终前找来马晓燕,让她把公证处的人叫到病床前来为他的遺嘱公证。马晓燕将公证员带来后,刘世伯立下了口头遗囑,希望马晓燕能给自已送终并负责照顾儿子刘大龙,
自己愿将三块祖传玉佩及存款18万元都赠与给马晓燕。马晓燕表示同意并接受了赠与。
2006年,刘世伯去世,马晓燕为刘世伯操办了葬礼。同年,马晓燕与海淀区—名民警王刚相恋并住到了一起,王刚并不介意刘大龙的存在还主动承担起照顾刘大龙的责任,这让马晓燕十分感动。而这期间胡娟一直担任马晓燕家的保姆。2007年,刘大龙突然停止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胡娟找到了马晓燕,以其没有照頋好刘大龙为由,要求其交出刘世伯遗留的三块玉佩及18万元存款,并拿出刘世伯临终前立下的新遗嘱。遗嘱中刘世伯委托胡娟监管马晓燕照顾刘大龙,若马晓燕没有照顾好刘大龙,则三块祖传玉佩和18万元存款归胡娟所有。马晓燕认为自已已经尽力照顾刘大龙,不同意交出刘世伯的遗产。随后胡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马晓燕失职导致刘大龙死亡的事实,判决三块玉佩及18万元存款归自己所有。法院判决胡娟胜诉。
胡娟胜诉的事实,使得马晓燕不得不交出玉佩及存款,但她总觉得事有蹊跷,刘世伯怎么会做过公证遗嘱后又立遗嘱呢?马晓燕偷偷地来到胡娟位于河北省保定农村的老家,找到了胡娟的老伴王浏及儿子王东,原来胡娟并没有丧偶,她来城里做保姆的目的就是为了骗财。马晓燕将自己的来意表明,希望两位劝胡娟交出遗产,否则就报警抓胡娟。王氏父子当场拒绝,并把马晓燕轰出了家门。
随后,马晓燕以自己和王氏父子对话的录音为证据,录音中王氏父子承认胡娟替在刘世伯去世前胁迫其立下遗嘱,并且一直潜伏在马晓燕家等待机会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谓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剥夺胡娟对于刘世伯的继承权;
请求法院判决胡娟犯重婚罪,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査,确认了马晓燕陈述的事实,判决刘世伯的第二份遗嘱无效,胡娟应当将玉佩及存款归还给马晓燕。伹是由于胡娟并没有与刘世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故胡娟不构成重婚罪。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刘世伯接受白文玉父亲赠送的三块祖传玉佩并答应其世世代代相传下去,但是却在遗嘱中将玉佩赠与给马晓燕,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刘世伯叫马晓燕带公证员来到病床前做遗嘱公证,符合法律规定吗?刘世伯在遗嘱中
要求马晓燕照顾刘大龙,这样的遗嘱效力是怎样的?刘世伯临终前所立下的第二份遗嘱为什么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公民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即属于个人财产。对于个人财产,公民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口所以刘世伯接受白文玉父亲的赠与后,三块玉佩即属于刘世伯的个人財产,刘世伯有权将个人财产在遗嘱中赠与他人。
刘世伯让马晓燕将公证员带到病床前做遗嘱公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继承法》及《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在遗嘱人用公证形式立遗嘱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⑴立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人或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只能由本人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理,如因特殊原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立遗嘱人申请公证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证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什么样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立遗矚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申请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可以在公证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执行人。
本案中,刘世伯在遗嘱中委托马晓燕照顾儿子刘大龙的生活并为自己送终,此种遗嘱属于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须就具体财产、扶养的具体条件和内容达成完全的一致,成立后若需解除,也需要双方协商后确定口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财产性,这两方面是相互呼应又相互影响的,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因此,刘世伯订立的遗嘱应当在征得马晓燕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胡娟在刘世伯临终前威逼其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这样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骧所立的遗瞩无效。伪造 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所以,刘世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是无效遗嘱,胡娟自然没有权利继承刘世伯的遗产。
胡娟虽然隐瞒了已婚并且未丧偶的事实和刘世伯居住在一起,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胡娟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胜敗关键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的个人财产在死后所做的处分,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义务人一且接受该协议,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必须同时履行扶养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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