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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的单方借条所生债务的性质认定
离婚诉讼中,当夫妻一方举出与其父母签订的单方借条,同时父母出庭作证,要求另一方分担债务的,在考察债务目的和用途之前,借昔款事实的认定是个关键问题。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借款事实关键证据的借条,极其容易伪造,但如果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就无法'保护真正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在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情况下,父母所拿出的资金可能是其毕生的积蓄;另一方面,在借条伪造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如果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不作限制地予以确认,又缺乏了法律的公正性,极大地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所以,借条通常要辅以银行转账凭证、提款记录、进账记录及其他证人证言的配合才能认定借款真实发生。考虑到实践中的多种可能性,笔者认为一方的父母由于在案件中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很弱,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即该方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另一方又对该债务予以否认的,该债务就不能得到认可。反过来,如该方除父母的证人证言以及借条以外,还辅之以夫妻双方的收人情况,借款时期家庭的支出情况或其他证据,而另一方不能提出证据反驳的,按照证据的盖然性原则,法院应对该债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务的目的对债务性质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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