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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的司法文书强制执行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的司法文书强制执行问题

 

1.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被执行人界定不清。

当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中举债一方时,法院按照不告不理原则,通常不会也不应主动审查债务的性质,而仅确认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然而笔者接触到的在当前执行实践中,如果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执行部门依据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往往会依申请直接执行举债方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有可能冻结执行举债方配偶的个人财产,而被追加执行的一方只能通过执行异议进行暂时的救济,或申请再审并要求中止执行。根据相关的执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为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人,被执行人配偶并非当然的被执行人,如果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因共同共有关系所拥有的财产,应当通过正当程序追加被执行人,而要追加被执行人的前提只能是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如此以来,在审判机构未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的情况下,执行机构擅自执行配偶他方财产有违婚姻法精神。

 

其次,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的划分问题。在对夫妻一方债务进行强制执行时,法律规定个人债务须以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如何确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要求法院第一步要区分不同财产的性质和权利归属。实践中的做法常常是,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而其配偶名下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各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通常不会主动区分家庭财产的性质,只要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都可能会被查封、扣押甚至被变卖。

 

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强制执行中,由于立法强调由夫妻共同偿还,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财产,因此,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问题,操作起来也相当的便利。但当夫妻的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判决并存,且夫妻的总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各类债务应如何清偿,是否具有先后顺序,法律未作规定。

 

2.如何解决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确定。笔者强调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案件执行中,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债务性质没有作出明确认定的,执行机构首先会判断债务的性质,再根据债务性质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

在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执行机关可执行登记在债务夫妻任意方名下的财产,而在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由于现实中夫妻财产极少实施分别财产制,导致执行机关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的难度较大,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造用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指导意见。

首先,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个人财产以及共有财产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实践中该部分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应进行区分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物权归属原则,法官应尽到财产性质的审查责任,审查有关财产是否是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或是登记在其名下的个人财产,如是前者,则可直接视其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手段。

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了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但通常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配偶间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意即婚内的财产分割之诉。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强制性措施。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按照《物权法》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同时《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共有制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基于《婚姻法》对物权归属原则的适用排除,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债务,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但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权益的角度,需要在执行中给予其救济。因此,执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其次,还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即有关财产虽由被执行人直接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属于被执行人配偶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以及由双方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但事实上是其配偶一方所有。此时配偶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机构及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配偶如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应中止听证审查,在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笔者认为,鉴于现实社会中,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多样性,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异议应得到严肃对待,同时应赋予夫妻任何一方申请法院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并进一步赋予债权人提起债务夫妇析产分割诉讼,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在推定规则之下,经法院认定的个人债务必定具有相当典型的情况且有充分证据,如果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夫妻间的财产没有区分,将会导致夫妻个人债务最终仍然由双方共同偿还,最终其合法利益仍没有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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