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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虚假债务问题法律分析

近些年来,夫妻双方离婚为了减少对方分割财产,“真离婚,假债务”的现象不断发生,或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假离婚,真躲债”的情况也是层出不穷。纵观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所涉及到虚假债务特点来看:

第一、虚假债务的造假者多为丈夫一方,妻子一方对此并不知情。

第二、虚假借条多是倒签或补写,没有还款日期,落款也只有夫妻中造假者一方,没有另一方的签字。

第三、造假者对借款来源、经过和去向只有口头描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

第四、借款有转账记录,但其借款数额一般很少为整数,或者即使是巨额借款也声称是现金借款,并没有打款记录或银行转账记录。

虚假诉讼的一方主张借贷关系,而另一方则主张是赠与关系,这两种关系的相似点是都发生了资金的往来,但不同点则为是否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或赠与的意思表示,如何证明这两种意思表示的存在,是否有书面证据,这种书面的证据是否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书写习惯和风俗习惯等等方面来确定法院的审判思路。之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出现如此多的虚假债务,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正因为这样的规定,导致夫妻双方尚可时一方是否对外负债另一方可能并不知晓,等到双方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分道扬镳时,债务就会向漫天雪花一样飞过来,使另一方束手无策。虚假诉讼的泛滥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干扰司法系统,也给审判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近年来,全国各地为打击虚假诉讼都举办了各种活动,2008年浙江省高院印发了《浙江省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中第十四条规定,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人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执照。2012年3月9日,上海徐汇区法院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就虚假诉讼分析与应对为一体还开展了交流座谈。2012年11月虹口法院也以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即将实施为契机,针对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开展研讨会。可见,虚假诉讼已经越来越多的备受司法机关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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