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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离婚逃债,债权人该怎么办?

债务人借离婚逃债,债权人该怎么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的債务为夫妻共同債务,想借离媒逃債,无疑是愚蠢的做法。夫妻一方借贷的财物属于两人共有,偿还时也应当由两人共同清偿。債权人可以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将其中具有还款能力的一方列为被告。即使离媒后,任何一方依然负有连带清偿債务的责任,有能力的一方还债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份额应当为債务的一半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部分。

案情筒介

关沪是某跨国公司的市场部主管,收入丰厚。在一次商务会议中,关沪结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扳王云生。两人一见如故,很快成为了好朋友。王云生经常请关沪吃饭,而关沪更是把王云生当成亲哥哥一样看待,对王云生的吩咐百依百顺。2005年,王云生的房地产公司运营不善,资金紧张。关沪借给王云生100万元应急,王云生承诺1年内还清债务,并愿意支付10%的利息以表感谢。2006年初王云生的公司依然没有好转,几近破产。关沪找到王云生要求其还款,王云生恳求关沪再给其半年的时间打个翻身仗,并承诺还款时给予其15%的利息。关沪念在王云生与自己交情不浅,便同意延期半年还款。

2007年,王云生的公司正式破产,王云生共欠下800余万元的债务,为了逃避债务,王云生与费子李婷闪电离婚。两人协议将三套房屋、两辆汽车及120万元存款都归李婷所有,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8年,关沪向王云生要债未果,起诉至法院,将王云生与李婷列为共同被告,以借条为证据,要求其偿还100万元债务及15万元利息。王云生答辩称,承认债务,但债务是自己与关沪约定的个人债务,并且自已与李婷结婚时就约定过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故此债务与李婷无关,应当由自己一人偿还。由于现阶段没有偿还能力,请求法院判决分期还款,至于15万元的利息,由于15%的利息标准超出了国家关于复利的法律规定界限,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李婷答辩称,自已与王云生一直实行单独财产制,此债务与自己无关,离婚后的财产已经是个人财产,不能用来清偿婚内债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云生不能证明关沪与其之间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无法举证其与李婷有过婚内单独财产制的约定,因此,王云生所负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王云生与李婷已经离婚,但是两人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淸偿责任。李婷分得的财产应当用来淸偿关沪的债务。至于王云生与关沪之间约定的15%的利息,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李婷于本判决下发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关沪100万元及11.5万元利息。

案情分析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在家庭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第三人负有一定债务的情況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当这类法律关系发生时,当事人仅是夫妻关系的—方,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只应债权人的请求把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夫妻一方列为被告,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上“债务自己承担”的原理,债务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清偿自己债务的责任财产,在责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财产多以家庭财产的形式存在,其个人财产的范围不易确定。故一些债务人以离婚为由想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大多表现为: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財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当债权人或法院执行要求其偿还债务时,负债一方就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为由拒绝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以离婚为由不负偿还责任,两人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王云生为了逃避债务,与李婷假离婚,认为财产分割后,自己无力偿还,法院也没有办法。然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于王云生无法证明100万的债务系个人债务,因此法院只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至于王云生主张其与李婷实行单独财产制’自己的债权债务与李婷没有关系,由于王云生无法举证证明这一点,单凭其与李婷的言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法院不承认王云生与李婷的单独财产制主张。

因此,王云生与李婷应当对这1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淸偿责任,关沪既可以要求王云生还债,也可以要求李婷还债,或者要求两人共同还债。根据法律规定,李碎偿债后,可以向王云生追偿应当由王云生承担的部分。

关于王云生承诺给予关沪15%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最高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关沪最多只能得到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对于离婚逃债,债权人维护自己权益的办法有如下几种:

1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债务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人的财产约定无效,由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淸偿责任。

2.将占有财产的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债权人一般只会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假离婚,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承担债务而将财产转移给原配偶,债权人可申请执行法院将原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原配偶占有的共同财产。

3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债务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应当认定为共同財产。

 

债权人借债后’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与其配偶的财产状况,防止债务人或其配偶将财产恶意转移。起诉后,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陕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麂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笫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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